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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警察权监督机制 建设廉洁高效的公安队伍

  (五)警务公开制度不完善,公民的知情权在很多方面被限制,严重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警务公开,是指警务活动(警察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悉。通过警务公开既能增强透明度、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又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到警务活动中来。警务公开是对警务活动实行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当前对警务监督的效果不如人意,固然有多种原因,但警务活动中的“暗箱操作”使监督无法介入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
  由于警察权监督中存在上述问题,致使监督不力才导致了警务活动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大量出现。因而必须对现有的警察权监督体制进行反思,改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真正发挥起警察权的监督功效。
  二、完善警察权监督体系的几个思路
  “监督”的基本词义为视察和督导,以预防和纠正偏差或失误。〔6〕警察权监督,就是对警察权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以防止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生。完善警察权监督机制应从警察权本身入手,从其特征、属性与构成要素方面入手,从警察权运行的过程、环节和条件入手,从实施警察权力的具体内容、从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职权分工与衔接、协调与配合等方面入手来认识和掌握警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从警察权构成要素入手,从警察权的享有到行使各个环节上加以制约,对于保障警察权的准确实施意义十分重大。
  (一)从警察权监督主体入手,进一步完善警察权监督制约机制。
  从监督主体来讲,已初步形成了对警察权的监督制约体系。在此只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警察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1、强化并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公安机关内部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的监督制约体系,其中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大,因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应在完善督察机构的工作上。其主要原因在于,督察机构比较熟悉本机关的具体情况,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更便于对本部门或所辖区域内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但在这方面也有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督察人员与督察对象很多都比较熟悉,碍于熟人情面,不便于开展工作;出于对本单位利益的考虑,有的领导对督察机构及其人员发现的问题或故意捂盖或出面“协调”,致使监督不彻底;很多督察人员在思想上有不正确的认识,认为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又得罪人的事情,对工作消极应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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