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从系统的角度去理解权力,权力则可以看作是由组成它的各个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特定的组织与功能状态。这就是说,权力是一种由各个要素形成的组织系统,是一种综合形态;权力能有效地发挥其强制性、支配性等功能,是组成它的各个要素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4〕这些要素包括:权力的来源要素、权力的主体要素、权力的运行要素、权力的对象要素以及权力的保障要素。权力的运行从整体而言似乎是一种单一的支配力量,实质是组成它的上述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警察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国家权力,同样具有上述构成要素:首先,警察权来源要素,在这里指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所行使的警察权的具体渊源,它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取得权力的途径,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的权力配置来源,决定着警察权的存在、正当性、性质及大小。其次,警察权主体要素,指警察权的行使者,即具体运用警察权的组织或个人。它是抽象警察权的实际载体,决定着警察权的具体掌握和运用。第三,警察权运行要素,指警察权运行时所必须遵循的时间、空间、步骤、方式等方面的要求,是警察权运行的程序。没有运行要素,警察权无任何实际效用。第四,警察权对象要素,指警察权指向的对象或警察权作用结果的承受者,前者是物,后者是人。第五,警察权保障要素,指为保证警察职能的实现,依法应当实施的专门的行为保障措施和应当提供的物质保障条件等。警察权力的保障要素是警察权的基础要素和运行的前提条件。从上述各个要素入手,破坏警察权滥用或警察权腐败的各种促成因素,就可以有效地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三)监督体制不很合理,部分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督缺乏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对警察权进行监督制控的效果。
很多制度只笼统地规定了有权对警察权进行监督的部门和监督范围,但对监督的途径、方式、达到的目的、监督不力的责任等细节性问题规定得较少或过于简单,致使可操作性差;监督效果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很多监督半途而废、浅尝辄止;监督不力的责任规定得不明确致使监督者随心所欲,不尽心尽力。
同时,有为数不少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只着眼于自己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对这种“得罪人的事”知难而退,致使监督工作不彻底、不坚决,有些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差、道德水平低,既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又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重影响到监督效果。
(四)大部分为事后监督,而对事前、事中监督关注不够。
在当前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各监督部门都承担着十分繁重任务,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投放在已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上,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预防性的监督工作,致使监督工作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对此已有人注意到了:“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在运作时基本不注重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而只侧重于事后监督••••••只有做到事前、事中积极监督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在执法活动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率,维护警察的光辉形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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