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勇于探索提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现在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纳。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还一直不能切实执行起来。封建社会由于司法是从属于行政,无所谓独立。民国时期,虽然
宪法名义上规定了司法独立,可实际上还是行政指挥司法,司法独立徒有虚名。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有识之士为实现司法独立大声疾呼。谢觉哉是共产党领导人中较早较多提倡司法独立的。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统治的区域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是为了战争的需要。因为它有利于革命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使司法工作更好地为发展革命战争服务。但不可否认,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容易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和造成冤案错案。谢觉哉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下,司法受行政领导有其必要性,但在此前提下,应该充分保证司法的独立性。1937 年,他在的《新中华报》撰文指出:“现行制度法院和行政对立,边区法院仍隶属(边区政府)主席团,因为时局进展,审判常受政治指导,与其设特别法庭或
戒严法来调剂,不若使法院在主席团领导下保持其独立,这于保障人权,较为有利。”[26]不过谢觉哉这个时期的司法独立观仅仅是一种萌芽,行政干预司法的思想还较浓。例如他讲:“不取三权分立—司法放在主席团领导之下,真正的司法独立,现代没有。司法应受政治指导。”[27] 1945 年初,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在望,国内形势随之好转,民主运动再度高涨。在司法建设方面,谢觉哉提出了加强司法独立的主张。他说:“司法独立内容:法律独立,不受别的力量干涉。审判前检查,审判后政府有缓刑,赦免权以救济某种例外的需要。这种独立,我们还非常不够,还仅仅有点倾向,应该扶助这种倾向使从速做到真正独立,而不是批评它。”[28]这是他批评当时边区某些领导人否定司法独立的错误观点。谢觉哉主张司法独立的思想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历史意义,因为从行政司法不分转向司法独立本身就是一个巨大进步。谢觉哉在他主持起草的《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中也体现了司法独立精神,如该
宪法原则司法部分的第
一条就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29]这在当时是需要巨大的政治理论勇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