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调查重证据坚持依法司法
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而依法司法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依法司法就无所谓司法公正。谢觉哉一贯重视依法司法。他强调:“法律是神圣的,没有什么特殊的人可以违反法律而不受到惩罚。”[14]他反复告诫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禁违法司法。1941 年在延安时,有一件要案由谢觉哉直接办理。案件涉及到党内一位革命资历很深的重要人物,十分棘手。谢觉哉根据事实和法律,坚持要判处此人刑事处罚,然而不少人以权相压,要谢觉哉免除此人的刑事处罚。谢觉哉顶住压力,毫不让步,并把他的观点和处理意见报告给毛泽东,毛支持了他。最终,谢觉哉协同边区司法机关判了那个要人的徒刑,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当前,我国司法腐败蔓延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现象比较严重,既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谢觉哉关于司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守法的思想和惟法不畏权办案司法实践,在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谢觉哉倡导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之风,他认为依法司法,首先必须重视证据,合法取证,反对非法取证。证据在司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的抗辩以及法官的审判莫不以证据为依据。谢觉哉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搜集证据,反对证据不足就轻率断案。1944年,他在一封司法指示信中说:“比如证据口供,是判案的依据,常有不搜集证据,搜集了不研究。不要口供,有口供不研究而轻率断案。”[15]谢觉哉批评根据地某些司法人员不重视证据轻率断案的错误做法,要求大家在审判中一定要重视证据,切忌草率从事。他还经常在审批和复查下级法院案件时,纠正那些证据不充分就轻率判决的案子。“王观娃死刑案”即是其中一例。谢觉哉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时,一天省裁判部(即省法院)送来“王观娃死刑案”卷宗,并当面汇报说,王当过几年土匪,今年又抢劫过一次,故判处他死刑。谢觉哉仔细研究卷宗后,提出一系列疑点:王的罪究竟是什么? 当过几年土匪有何事实? 今年又抢劫了什么? 何处抢的? 抢的情形怎样? 这些情况都无确凿证据,就判人死刑,太不慎重,于是他提笔批了四个大字“无从下批”。省裁判部见批复后,重新审理,未找到王观娃当土匪的证据,罪名不成立,宣布无罪释放,救了一条人命,维护的边区司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还有“甘肃张志远案”和“云南蘑菇案”由于谢觉哉坚持重证据都使得冤案得以昭雪。谢觉哉不但重视证据,而且强调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反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在中国历来盛行。革命司法队伍中不少人也染上了此种不良习气。如苏区时期肃反运动就因大搞刑讯逼供,使许多无辜者受害,给革命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延安时期“抢救失足者运动”又重蹈覆辙,对此谢觉哉大声疾呼:“坚决废止肉刑———对反革命也应如此,因为不人道,而且也会得出不可靠的东西。重证据,不重口供———反奸中偏偏逼供,结果许多供靠不住。”[16]他还指出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的法律观点,是法西斯的做法。谢觉哉重视证据,要求合法取证,反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思想,对纠正当时革命司法队伍中的不良风气,促进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即使在今天这一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们当前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当前不少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办案时不是认真想办法调查取证,往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经常弄出冤案错案,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又给国家法治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依法司法,其次要求在审判时必须做到罪与刑相适应,反对罪与刑不当。罪与刑相适应是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的性质与强度跟罪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反对轻罪重刑或重罪轻刑。谢觉哉向来主张罪与刑相适应,反对无原则的宽大或严惩。相同之罪,由于情节相异,可能判不同的刑罚,这是司法中的正常现象。但同罪异刑必须有个度,即法定的量刑幅度。谢觉哉说:“判是根据党的政策方针,在一定范围内考虑量刑的幅度,量刑幅度有时要宽有时要紧,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同样的罪,在不同的地方,可能判不同之刑。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尽管如此,审判工作仍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进行。”[17] 1958 年后,由于“左”倾思想泛滥,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中表现为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公正,罪刑擅断现象较为普遍。谢觉哉对此非常不安。他在给刘少奇的信中指出:“发现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少,有的还相当严重。很多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了。像长沙法院提到的那些偷摸吃青,偷宰牲猪等案件大都不是采取区别对待,以教育为主的办法,而是有告必判,甚至判得很重。”[18]在这封信中,他还特别反映了当时量刑不恰当的问题。信中说:量刑过重,判长期徒刑的很多。据各省区汇报:许多县市统计,判处5年以上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占判处徒刑罪犯总数50% ,60%至80%。但经抽查却发现许多所谓重刑案子,根本就不具备判刑条件,只须给予轻微处分即可。有些案子纯属草菅人命,如山东冠县某人踢死一只兔子,竟然被判处三年管制!但同时谢觉哉也强调法律是不能随心所欲的,也不能只宽不严,必须该宽就宽,该严就严。 “孙驴驹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1937年4月的一天,谢觉哉收到省裁判部送来的一件案子要批复,有个姓孙的农民外号叫驴驹,人们都直呼他孙驴驹,他伙同两个人拦路抢劫,还杀了人,并抢走了财物,而原判机关只判处了孙驴驹一年徒刑。谢觉哉看完案卷后挥毫批复:“果真杀人,他是首犯,判一年太轻了” [19]因此,谢觉哉再三呼吁:量刑问题,要判得恰当,应当长的就长,应该短的就短,目的是改造他。死刑案件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要看案卷,废除用电报请示报批的制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