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高峰法政人物列传之谢觉哉法制实践和法律思想
朱与墨;李崑鹏
【摘要】谢觉哉是新中国法学界的先导,新民主主义法制的重要缔造者,被誉为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其法制思想包括: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坚持依法司法;重视教育改造罪犯;主张司法独立;注重人民调解工作。谢觉哉的法制思想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示作用。
【关键词】谢觉哉;新法制;依法司法;教育改造;司法独立;人民调解
【全文】
前言:被尊称为“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同志是我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德高望重的社会活动家。1884年4月27日,他诞生在今湖南省宁乡县沙田乡堆资村南馥冲一个农民家庭,在第一师范附小教书期间,参加了新民学会,1925年下半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任《湖南通俗报》主编,开始了光荣的革命事业。他曾长期从事革命法制工作,是我国司法界的老前辈,是新中国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者,被誉为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谢觉哉早在大革命时期,就担任过湖南特别法庭委员。长征到达陕北以后,先后担任过中共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部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新中国成立后,谢觉哉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共和国内务部部长兼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回顾各个历史时期,谢觉哉在司法部门任职期间的革命实践,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谢觉哉是陕北“投豆子选举法”的主要创立者,保障了没有文化的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提出的坚持依法司法,重视教育改造罪犯,初步提出了司法独立,主张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制,关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注重人民调解等法律思想等,不仅对当时全国司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破旧立新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制
废除伪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的原理,马克思曾经说过:“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利用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列宁指出:“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刻要记住,它将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灭亡的资产阶级的全部法制。”[2]这一原理一直被中国共产党人所奉行。早在1943年3月16日,谢觉哉在延安主持召开司法研究会议上就指出“在边区的司法干部中,有旧的教条主义,也有新的教条主义。旧的教条主义表现在从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毕业的人身上,他们往往以旧法观点看待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新教条主义是内战时期以来,搞司法工作的干部,他们往往以狭小的小范围的经验,来对付革命形势大发展下的司法问题。”他强调“应该从目前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也即从全国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新民主主要司法理论。”[3]1947年2月,谢觉哉主张:“因为法律应为进步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于是不是继承旧的,而是对旧的革命。不是对旧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全部改造。”[4]谢觉哉第一个提出在革命取得胜利后,不能承袭旧法律,必须制订新法律。1949年1月,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上讲话时又强调:“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5]他再次明确提出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主张,为后来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初步指明了方向。同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公开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确立共产党自己的司法原则。3月27日,谢觉哉为《人民日报》撰写了《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律》的社论,再一次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六法全书应该废除,同时号召努力建立新法律。谢觉哉之所以主张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是由他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决定的。他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律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工具。哪个阶级当权,就有哪个阶级体现本阶级利益的一套法律。”[6]并且“旧的司法工作是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而我们的, 与它根本不同, 有本质的区别。”[7]既然旧法制与新法制在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上都截然不同,那么打碎旧法制建立新法制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在1949年8月谢觉哉为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起草的《司法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政权,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它就有自己的法——与旧统治阶级全然不同的人民的阶级法” [8]虽然谢觉哉主张只有废除旧法制才能建立新法制,但是他并不否认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形态的东西,旧法中某些内容可以为新法吸收。“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我们建设法律的方针。”1949年8月,他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说:“我们并不抛弃旧法上可以转为人民用的有益部分。”[9]法律除了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外,还具有社会职能,即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旧法律并非全部内容都是反动的,也有部分内容对人民有益,对这部分内容我们应当吸收。1951年7月,在致法学家钱来苏的信中,他又说:“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指法) 必须把原来的毁了,重新建筑。虽然残砖剩柱仍可拾来作建筑之用,但已另换面貌。”[10]尽管他这句话的本意在强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但其中也清楚地表达出了另一种意思,即旧法中的某些东西可以被新法吸收利用。好比一座旧房子我们不要了,把它推倒,但它剩下的砖柱还是可以为建新房所用。这种思想在当时片面强调摧毁旧法制的氛围中,的确难能可贵;法律虽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法还是有一些普适性的元素的,如当下社会法的提出,即是很好佐证。当时中央主管政法工作的董必武主张:“旧的法律一定要彻底废除,彻底粉碎,不留下任何痕迹。”[11]从革命感情出发,废除旧法制是应该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旧法制曾经是国民党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革命者的工具之一。但是废除旧法制并不等于将它完全抛弃,弃之如敝屣。因为法律既是一种政治形态的东西,又是一种文化形态的东西。作为一种文化形态的东西,法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新旧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继承关系,因为新的法律不可能凭空产生。因此,谢觉哉废除旧法制但又要利用其中有益的成份的观点是科学辩证的观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谢觉哉这一正确的主张并未得到当时的认同,结果旧法制不仅在政治层面,而且在文化层面都被彻底否定,法缘被截断,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丧失了一个较高的起点,以致进展缓慢。当时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指导思想上有很多落后的、封建的糟粕,但其是中国近代变法图强以来,大量学习西方,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在当时世界范围内是比较好的法律,如民法在当时是除苏联之外唯一一部规定“男女平等”的民法。[12]《左传》所记:“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不失为一种科学、求是的态度。令人欣喜的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步伐,并且大量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法律和港台地区的法律,特别是在民商法方面,使我国法制不断趋于完备。这也证明了当时谢觉哉观点的正确性。在强调废除旧法制的同时,谢觉哉也非常重视建立新法制。1949 年初,他就指出:“现在革命快要在全国胜利,新的法制与司法制度以及新的法律理论,必须更明确地有系统地建立起来,以应新中国建设的需要。”[13]建国前后,他参加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他还经常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积累司法经验,作为立法的依据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