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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证据法理分析——以经验法则为视角

  3、浅析彭宇案中的经验法则运用
  彭宇案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或一般常理认定事实,其积极之处上文已经详细的解读。而一审判决公开后,引起反响最大的就是法官所依据的一般常理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滥用之嫌。从是否碰撞、没有及时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事由、200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垫付医药费,法官依据经验法则最后认定了碰撞事实。①这一方面,说明法官在自由心证下对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内心确信,也反应了我国司法审判中经验法则运用的不成熟和缺陷。
  (二)经验法则完善
  1、经验法则的渊源
  经验法则是指能从日常生活中认识、领略和归纳出来的作为判断事物之间必然联系的一般知识、经验、常识和法则。根据属性不同经验法则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与特别经验法则,前者是人们从日常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所体验感知的惯常事实,经过长期的反复验证其本身无证明的必要;而后者仅就特别的事项、运用特别的方法所作出的一种经验判断,必须适用严格的证明程序。从证据规则角度分析,经验法则常指一般经验法则。⑼
  经验法则,不应该局限与法官自己的总结和认识,也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并予以适用,但可以举出反证予以推翻,这样才公平合理。彭宇案中,法官依据一般常理认定事实,而没有考虑到彭宇见义勇为的可能性和社会效应,应该说是有欠缺的,也因此引起了公众的评议。
  2、经验法则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经验法则的基本推定规则,是法官可以直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出一个法律事实,而这个法律事实不需要再用其他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提出反证。即由一个事实,通过经验法则推出另一个事实,前者为基础事实,后者为推定事实。有论者认为二者应存在以下关系:(1)基础事实必须属实;(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3)无高度盖然性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⑽这体现了谨慎运用的态度,是符合司法实践需要。
  3、经验法则的推翻
  经验法则一般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⑾但是,一方面经验法则不是法官的自领地;一方面推定事实必须是与基础事实有高度盖然性,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具有可采性。因此,经验法则所推导的事实是可推翻事实而非绝对,应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而在彭宇案中,审判书中没有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也没有被告的举证推翻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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