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验法则运用的消极评价
第一、人性自私论。在彭宇案中,法官依据经验认定事实时是建立在“人性恶”上的,这也是一审判决后引起争议的焦点之一。媒体和网民对于法官根据一般经验而否定彭宇 “乐于助人” 的可能性。如是否相撞,200元的定性等。即:(1)是否有“有罪推定”之嫌;(2)不利于被告是否合理;(3)经验的可采性。这是彭宇案最大的疑问。
第二、经验法则运用规则。经验法则本质上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一般认为来源于法官对既往工作、生活经历的总结,体现了法官的价值观,反映了具有时间差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在彭宇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经验法则的来源;(2)经验法则的证明力或合法性;(3)经验法则由谁提出,是否需要质证;(4)法官如何运用经验法则;(5)经验法则可否举反正推翻等。彭宇案或许并不特殊,但作为法制标本是不为之过的,因为牵出了司法中许多疑难问题。
二、经验法则研究与完善——从本案说起
(一)经验法则概述
1、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⑹我国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决定证据能力、评价证据价值、指导事实推定中的推理、引导当事人证明活动的进行以及为证明标准的适用提供判断依据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⑺它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中证据评价的根据,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我国司法审判中的经验法则现状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形态:一为缺省形态,即经验法则的适用出现萎缩状况。二是强势形态,即经验法则的适用出现滥用状况。⑻一方面,由于经验毕竟不同于事实,因此在诉讼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是有风险的。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为了稳妥起见法官往往不愿意“冒险””运用推定去认定事实,而更愿意以事实真伪不明为由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另一方面,经验法则极易导入法官的个人意志,掌握不好会造成恣意擅断。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可能性假设不足;二是多重推测;三是未经论证的主观臆断。这样其所依据的经验法则的可靠性就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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