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证据法理分析——以经验法则为视角
孙道萃
【全文】
一、“彭宇案”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回放]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老太太在公共汽车站摔倒受伤,彭宇将其扶起并送其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胫骨骨折。后徐老太太及家人认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此案经媒体传播,迅即在公共空间引发强烈反响和热烈议论。
(二)“彭宇案”中经验法则运用
关于本案事实和法律,网友和专家各自发表了观点,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彭宇案经验法则的运用是本案的最为突出的地方,也是公众争议的焦点。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则直接引起了轩然大波,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是否相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
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见义勇为抗辩事由
被告一审中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的理由,这与常理不容。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