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表见代理制度之出发点是维护相对人利益。换个角度看,即是对被代理人责任之加重。因该制度主要涉及的是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两方,故亦不应视被代理人利益于不顾。这就要求在构建表见代理构成时既不违制度目的,又兼顾衡平与公正。这一点应体现对相对人的要求上,我们说表见代理是以相对人对授权表象的信赖为基础的,但此信赖不应是不负责任之轻率信赖,应有两点限制:其一,相对人须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是基于善意无过失之信赖;其二,对负有特定之注意义务人尚需尽特定之注意义务。否则,则构成相对人过失,不成立表见代理。
第四,从代理制度所作一般之推导。上文已述及,代理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代理人之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从制度上是因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行为之扩张或补充,视同于被代理人之行为,从行为上看是因被代理人授权之结果。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其授权行为或行使代理权行为时主观上之过错问题均不影响被代理人对后果之承担。表见代理从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对无权代理之特殊情形予以突破,虽有特殊性,但亦不能违背后果归属之一般原则。故被代理人过错问题,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均不影响表见代理之成立,不得作为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
第五,运用归纳法进行归纳考察。学者们对表见代理之表现(或曰类型)考察颇多,从表见代理的具体表现来归纳总结表见代理之构成,或能有所裨益,亦不失为构建方法之一种。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下属几种: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主要有下属情形:
(1)向特定第三人通知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
(2)公告周知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4)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之借用。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主要表现为:
(1)因委托授权不明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因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
(1)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者;
(2)已向特定第三人为授权通知,消灭后未向该特定第三人通知者;
(3)公告周知授予代理权,权利消灭后未公告周知代理权消灭者。
从上述表现方式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形成均与被代理人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有关,同时被代理人的行为须为形成授权表利用并致相对人信赖的原因之一(或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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