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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就此问题,笔者认为:肯定说过分强调了无权代理人的过错问题,从无权代理人之过错来考察是否于被代理人公平问题,是有悖于表见代理宗旨的。表见代理实际上是从相对人角度出发而非从代理人角度出发的,其价值倾向是倾斜于相对人的。即使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亦应存在后果之归属问题。如甲电话通知乙派丙前去提货,丁闻讯冒充丙以甲的名义将货提走。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均无过失的情况下,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盲目性甲负担后果呢,还是不构成表见代理而让乙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呢?从丁的角度出发考察甲的责任显然对甲是不公平的,但从乙的角度而言呢?在这种情况睛,让甲负担后果正是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意义所在。不能以对甲不公平之由违背这一宗旨。同时,从代理制度本身看,被代理人之责任非因其自身之过错,而是有代理权或代理权表象的代理行为的存在。代理是私法自治之扩张,但由于社会生活之纷杂,需要解决各种情况下代理行为之归属,表见代理即是从交易安全与相对人利益角度,为确定行为后果之归属而设立的,并非是为解决被代理人责任之构成。故表见代理亦应遵循代理制度之一般原则,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行为后果之归属。过错故而不应被列为构成要件考察之对象。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观点,均不同程序地存在一定缺陷,殊应重新疏理并构建合理的构成要件。
  三、构建之设想
  对任何问题的讨论,首先应有一定的理论视点。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从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目的看,表见代理是为维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而创设的。其基础在于相对人对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授权关系的信赖。此信赖是安全交易之核心,亦为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之前提,故考察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应围绕“信赖”而进行。这一信赖是指对代理人身份之信赖。至于基于此信赖所为民事行为的生效或成立问题,在所不问,成立生效与否,均不动摇信赖之基础,故亦不影响表见代理之构成。
  第二,从被代理人责任基础看。任何责任都是基于本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无行为即无责任。任何一种归责原则、任何一种责任都不可能脱离责任人的行为而存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责任亦不例外。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责任似乎是因相对人对授权表象的信赖而产生的,但信赖仅是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基础。从被代理人的责任看,这一责任从根本上并非因授权表象的存在而产生,而是因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所以,在考察表见代理之构成时,考察的不应仅仅是无权代理人所制造的表象(表象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它只有结合了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与相对人对表象的认识方有意义),也不能仅仅考察相对人对该表象的信赖理由与信赖程度,还应考察的是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与表象形成的关联性。只有因被代理人一定行为的存在或曾经存在,加上无权代理人故意或过失之行为形成授权表象,并致相对人信赖该表象为真的情况下,方形成表见代理,无被代理人行为之参与,即无表见代理存在。当然,这里所谓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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