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价值取向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不是抽象的法规,具有判例的特点。而大陆法系以法典化著称,逻辑性、体系性、抽象性的法典,基本上涵括了法律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耳曼法有着强烈的属人主义色彩,体现了其狭隘的法律观和不发达,大陆法系基本上没有类似的概念。大陆法系突出了法典的基础性作用,相信逻辑严密的法典可以解决法律纠纷,忽视法官的造法机能突出法学家的作用。⑼
(二)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暗含
1、二者与罗马法的关系
日耳曼法借助强大的帝国和王权,形成了与罗马法并存局面,对罗马法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大陆法系和罗马法的姻缘关系,则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著的特征,以至于大陆法系等同于罗马法系。其中,罗马法扮演的角色是不言而喻。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的猜测,罗马法的桥梁纽带作用。
2、二者对英美法系的关系
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都有一定的影响。(1)日耳曼法中的判例对英国法的影响;(2)日耳曼人征服英伦岛后的普通法中借鉴了日耳曼法的制度;(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和交汇中,法律移植不断的加强;(4)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诉讼模式、证据制度等被英美法系引用和借鉴。
3、其他
法律本来就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法律不能脱离历史和社会而独立的存在。④法律具有深厚的文化氛围,法律的继承性和相互借鉴,伴随着法律的历史逻辑演进和发展。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法系),其间的法律共有精神、理念、价值不言而喻。比较法就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但法律有着自己的领地和范畴,其可比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
三、结语
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复杂而浩瀚的工程,简单的片言只语最多是抛砖引玉。日耳曼法是特点历史时期存在的适用于特定区域的人的法律,处于氏族和封建制度之间,日耳曼法或许更多的体系了夹杂和不明晰的色彩,自身难以系统化并广发的影响后世。而大陆法系则不同,从最久远的罗马法开始,生生不息,极大的影响了世界的法律地图和格局。在近现代,大陆法系不断的自我完善,兼容并蓄,与英美法系的融合成为一个突出的特征。二者的比较或许是薄弱的,但给我的却很多。
【注释】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①日耳曼法对英国法的影响较明显,罗马法对英美法系影响程度较小。 ②大陆法系是一个相对模糊化的概念。 ③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民主情结,这里的对比是相对而非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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