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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比较研究

  二、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差异和暗含
  (一)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差异
  1、历史阶段不同
  第一、存在时期不同。日耳曼法是公约5—9世纪一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而大陆法系可以溯源罗马法时期,经过教会法、商法之后,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尤其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问世,和日本明治维新后的继受和发展,至今仍蓬勃发展,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第二、适用地域不同。从地域范围看,除了日耳曼人建立的西欧国家外,斯堪的纳维亚诸国和大不列颠半岛以及裘特人建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属于日耳曼法范畴。而大陆法系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第三、发展命运不同。日耳曼法随着日耳曼帝国的崩溃,逐渐推出了历史的舞台,虽然对英国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微不足道。至今已经没有明确日耳曼法的踪迹,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哪怕有些痕迹。而大陆法系,历史见证了其发展之路,不仅深刻的影响欧大陆、日本以及周边国家,而且奠定了这些国家近现代法律体系、制度和框架。虽然经历了非法典化、宪法化、联邦运动等,但并没有动摇其地位,让然一强大的生命了继续向前,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⑻
  2、法律渊源不同
  日耳曼法有着很多的习惯和道德因素,起源于氏族习惯,各部落的习惯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从其属人主义原则、蛮族法典的编撰等,都可以得到证明。而大陆法系没有明显的习惯和道德因素,以抽象的法律概念,严谨的法典编撰,丰富的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法官的消极和程序特点看,都基本没有日耳曼法的这些特点。③
  3、具体制度不同
  从比较法的方法论看,不同的国家、地区、法系,肯定存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而的区别,哪怕是同一国家,因为法律本身就是需要与时俱进,不断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的具体制度的区别就是非常的庞杂、多样,难以用简单篇幅和语句来彻底的阐释。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一些非常醒目的制度区别,尤其二者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使得这一分界甚为明显。
  从实体法看,大陆法系显然有着一个庞大、系统、科学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以及法律区域,而日耳曼法处于公元5—9世纪,难以媲美。从程序法看,日耳曼法存在一些氏族残余和落后的制度,如决斗和主体的不平等、证据的运用到呢个。而大陆法系则通过漫长的发展,建立了完整、科学的程序法、制度,以职权主义为特点的程序模式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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