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耳曼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的封建法律制度,由氏族习惯发展而来,同时有融合罗马法等法律制度并向封建法律制度迈进,有以下特点:
(1)团体本位,一团体为中心和出发点而非个人;(2)是属人主义法,沿袭氏族习惯,对日耳曼人和罗马人适用各自的法律;(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4)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具有实用性;(5)以世俗法为主要,但有习惯等道德内容。⑶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占据这重要的地位,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的法律,促进封建制度的形成;是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是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对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法律近代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二)大陆法系的渊源和发展
1、大陆法系的渊源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⑷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渊源是罗马法,但是也有罗马法和教会法,民法是大陆法系的基本法,以发达的私法为特征。⑸
大陆法系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法系,而日耳曼法系有着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大陆法系是相对于英美法系的法系概念,一方面国内外对于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之间的关系不统一;一方面在法系划分日益不明朗的时期,法系概念曾现弱化趋势,区分法系的比较意义值得进一步探讨。⑹②
2、大陆法系的发展
大陆法系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发展的法系,从最主要的渊源——罗马法为起点;中世纪及其后期的缓慢演进;在后期兴起的资产阶级,尤其是商人和商法的出现,极大的推动了大陆法系的形成;之后的法国、德国和日本等都大量的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这集中体现在他们跨世纪影响的民法典,最终形成了日益庞大、博大精深的大陆法系。
3、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是当今一极的法律体系,以其自身的特点区别于英美法系,并广泛的影响着欧洲大陆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演变和发展,一般说来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法律富含逻辑性和推理性,注重法律概念;(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陡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
宪法、行政法、
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在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个;(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在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⑺大陆法系以其博大精深的法律内涵,严谨的法律概念,科学的推理和法律思维,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