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它是平衡
刑事诉讼法控辩双方进攻与防御力量的重要砝码。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无疑属于“弱势群体”,他不论在对抗能力还是在参与刑事诉讼方面,均相差甚远,难以达到势均力敌的程度。在此情况下,法官究竟是眼见两者的不平等而无动于衷,甚至帮助强者压迫或者镇压弱者,还是适当地限制控诉方的诉讼能力,适当赋予被告人一系列基本的诉讼特权,这直接影响被告人对法庭审判公正性的评价问题。因此,确立沉默权规则,既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治国家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判断。
(二)沉默权是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权力被滥用的有效手段。
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在于既惩罚犯罪又保护人权。但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作为一种发现真实、查明案情的手段,被告人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并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现代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禁止酷刑或给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或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权力的运作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并遵循具有实质合理性的程序,就容易被滥用而成为一项专横的权力,权力被滥用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滥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它不仅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昭示的对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予以充分尊重的基本精神的违背,对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利也将产生极大威胁或实际损害,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会极大地妨碍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的实现。承认了沉默权,就要承认和落实反对刑讯逼供的原则。反对刑讯逼供,实际上是淡化口供的意义。既然口供的意义不受强调、重视,刑讯逼供的现象自然可以避免或减少;反之,如果刑讯逼供盛行,则必然看重口供的意义,甚至过分地依赖口供定案,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如果加强了口供的证据效力,无论如何容易产生强迫口供、拷问及其他蹂躏人权的行为”。
(三)沉默权确定了科学的证据规则,从而确保了刑事司法公正。
各国刑事法律无不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分析、判断、运用、采信等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科学的证据规则是确保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键。沉默权的确立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当事人没有义务去帮助对手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就等于剥夺了控诉方从被告方强行获得有罪证据的权力,从而迫使控诉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转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上。
沉默权与无罪推定这一世界各国普遍实施的先进、合理的诉讼原则是一致的,而与沉默权相对的如实陈述义务,则与有罪推定的诉讼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纠问式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回答控方的讯问,法官和陪审团就可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而这一推断不是依赖于控诉方举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是依赖于被告人所承担的义务——自己提出反对自己的证据。无论被告人是拒绝招供,还是被屈打成招,其结果都将被推断出被告人有罪,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而沉默权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而且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当控诉方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即使被告方未能举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裁判者也不能对其作出有罪的认定,这就是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具体含义是指:任何公民未经法定的能够为其辩护所需之一切权利提供保障的公开的审判程序证明其有罪之前,均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成为公民用以维护基本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的有力武器。而沉默权正是从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的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