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作用
石治勇
【全文】
【案情】
2006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卢云奇开一辆小汽车,从佛山某夜总会往南海区桂城走,约好朋友阿宗吃宵夜。当他驶至桂城海三路一红绿灯口附近处,被害人张文杰、周玲夫妇驾驶一辆小汽车从左边车道驶来,双方因超车互不相让而对骂。后周玲将汽车停在路边,卢云奇也跟着停车,接着对骂。接着双方打起来。卢云奇打电话给阿宗要他过来看看。后张文杰被从旁边冲出一名叫胡伟的男子用刀刺中左胸倒地。数名张文杰的朋友向卢云奇冲过来,他意识到对方要打人便逃跑。后卢云奇获悉张文杰已死亡,就连夜乘车逃往广西南宁市藏匿起来。胡伟当日被抓获。另,案发当日,有一些治安员目睹了这起伤人案件。2006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伟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胡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胡伟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玲等人人民币41万余元。2007年7月25日,卢云奇到佛山南海区公安局投案。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卢云奇与被害人张文杰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遂殴打张文杰夫妇,并纠集胡伟等人到现场,指使胡伟等人持刀砍张文杰。其中,胡伟持刀刺伤张文杰致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的证据主要是目击证人的书面证言。胡伟供述称没有见到卢云奇在场。
【裁判】
2007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卢云奇因汽车问题发生争执后,纠集胡伟等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卢云奇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供述中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人张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张文杰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余元,与胡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卢云奇不服该判决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笔者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上诉提出,一是卢云奇没有纠集胡伟等人到现场,也没有指使胡伟等人持刀砍被害人;二是被害人有过错;三是卢云奇有自首情节。
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应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鉴于二审审限较短,为防止二审法院仓促裁定维持原判,笔者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延长审限的申请。在申请获准后,笔者积极与被告人家属协商主动赔偿事宜,被告人家属主动垫付了20万元的赔偿款,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