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劳务派遣主体违法后果和监管部门
蔡吉恒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法律责任
【全文】
《
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了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资格,但对不具备法定资格开展劳务派遣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及由何机关查处等存在法律漏洞,不尽快明确将对规范的派遣用工制度造成重大冲击。
一、劳务派遣主体违法待立法规范
《
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劳务派遣违法后果的只有第
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有关劳务派遣主体违法方面存在明显立法盲点:
(一)劳务派遣主体资格违法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
57条规定,必须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而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公司,才有合法资格开展劳务派遣。不具备该法定条件而开展劳务派遣的属于劳务派遣主体违法。这一情形是否适用第九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呢?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九十二条规定中有关 “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分析,第
九十二条潜在的意思仅指合法的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因为未注册公司从事公司业务,属于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当取缔,属于根本性违法,无从“责令”其“改正”,更不可能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