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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劳务派遣主体违法后果和监管部门

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劳务派遣主体违法后果和监管部门


蔡吉恒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法律责任
【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主体资格,但对不具备法定资格开展劳务派遣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及由何机关查处等存在法律漏洞,不尽快明确将对规范的派遣用工制度造成重大冲击。
  一、劳务派遣主体违法待立法规范
  《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劳务派遣违法后果的只有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有关劳务派遣主体违法方面存在明显立法盲点:
  (一)劳务派遣主体资格违法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必须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而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公司,才有合法资格开展劳务派遣。不具备该法定条件而开展劳务派遣的属于劳务派遣主体违法。这一情形是否适用第九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中有关 “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分析,第九十二条潜在的意思仅指合法的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因为未注册公司从事公司业务,属于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当取缔,属于根本性违法,无从“责令”其“改正”,更不可能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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