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罢免或开除公职。罢免是指权力机关或其它有任免权的机关对其选举或决定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因其违法失职而被免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行为。因其丧失了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必然消灭了因人民警察领导职务而引起的与国家或者警察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但此时其人民警察身份还可能保留,因而与国家之间的人民警察职务关系还存在。开除公职是指国家警察机关对严重违法失职的人民警察开除其国家公职和剥夺其担任人民警察资格的一种处分,此时必然引起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消灭。
4、死亡或其它原因。原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公民死亡,因其丧失了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必然引起了与国家或者警察机关之间原来的警察职务关系的消灭。另外,其它一些原因也可能引起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消灭。
四、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保障
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保障,是指为保证人民警察依法享有因其职务而应当享有权利和正确履行因其职务而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法律保障制度既是保护人民警察因其职务而享有的权益的需要,也是督促人民警察严格履行因其职务形成的义务的需要。根据人民警察职务关系内容性质的不同,对其保障的手段和措施也有所不同。对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中权利的保障主要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其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对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中义务的保障主要是建立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一)对人民警察因职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保障
如果国家及其国家机关对人民警察因职务关系享有的权益造成侵害,当事人民警察只能选择向原处理机关、上级国家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人事部门进行申诉或控告的方式来进行救济,而不能选择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及国家机关对人民警察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处分决定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形成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虽然可能对人民警察的权利造成影响,但依照我过现行法律规定和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只能选择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而不能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对人民警察因职务关系承担义务的保障
国家因职务需要在对人民警察赋予其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他必须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国家为保障人民警察准确、合法、及时地履行其职责或义务同样也设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在:
1、依照
《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等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遵守法纪的情况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督机关、上级警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其做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时,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督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出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特别是公安机关还建立了专门的督察制度,在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