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民警察职务关系

  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人民警察在任职期间,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内容发生的变化。人民警察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情况的变化必然导致人民警察担任的具体职务发生变动,也必然会引起人民警察职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引起人民警察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形主要有:
  1、转任或轮换。转任是指人民警察在国家警察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使其原任职务被免除,新的职务被任命。轮换是指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和警察机关的安排有计划地进行的职位轮换。因为不同的职务会形成不同的职务关系,职务的转换或轮换必然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
  2、升职、降职或者撤职。即人民警察由原来的职务调任为更高级别的职务、人民警察由原来的职务调任为更低级别的职务或者人民警察因违法违纪使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被撤消。一般而言,人民警察所任职务级别的高低涉及到其享有职务方面权利的多少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职务越高享有职务方面的权利较多,同时承担的义务也较大;职务越低享有的职务方面的权利较少,同时承担的义务也就较小。因而升职、降职或者撤职必然引起人民警察职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除此之外,其它方面的原因也可能引起人民警察职务关系发生变更。
  (三)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消灭
  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人民警察身份的丧失或资格被取消而终止与国家的人民警察职务关系。引起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的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有的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有的来自于人民警察个人的行为,也有的来自于其它方面的原因。一旦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消灭,公民就再不能以国家名义并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实施相关行为。引起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消灭的情形有:
  1、退休、离休、退职。这是指人民警察在具备或达到法定条件后,退出国家警察机关,不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和保留人民警察身份的情形。这时,由于以前的警察职务关系,当事人还可能与国家或者警察机关之间保持一定的后续关系,如享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利,享受一定福利待遇的权利,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义务等。但由于其人民警察的身份和职务已不再存在,因而也就消灭了人民警察职务关系。
  2、辞职、辞退。辞职是指人民警察自愿辞去人民警察职务,经批准后不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而消灭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一种情形;辞退是指国家或者警察机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解除其与原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消灭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一种情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