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义务。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和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不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的义务。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不能玩忽职守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能拒不执行上级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5、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接受群众监督的义务。
6、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如当公民处于危难情形时的救助义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的义务等。
三、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人民警察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引起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既有法律行为—如把公民录用为人民警察,也有法律事件—如被任用的人民警察死亡。
(一)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产生
人民警察职务关系因一定的公民被录用或任用为人民警察,取得人民警察资格而产生。人民警察的录用或任用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人民警察分为普通人民警察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其录用和任用条件与程序也有所不同。
依照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年满十八岁的公民;②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④身体健康;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通过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的程序进行。
依照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法律专业知识;②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④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关系的发生通常以权力机关通过选举程序或由任免权的机关直接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方式来进行。
(二)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