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妥善处理被约束的人员
尽管约束通常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为前提,但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最终目的。当警察人员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了约束行为之后,必须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约束行为实施的原因,尽快解除约束行为。这一则是出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需要,再则也是警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约束的人员一般通过以下途径来完成:
(1)及时通知被约束人员的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等前来接管。被妥善接管后,由于失去了警察实施约束的原因,就应当解除约束措施。
(2)对于无法与其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取得联系的,或者其家属、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不愿意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联系相关公共机构(如精神病院、托儿所、养老院等)妥善看管。
(3)如果被约束人员在被约束前或者在约束过程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则在约束原因消失后移交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4)因特殊原因被约束的,如违反宵禁的人、非法上访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约束的时间和地点要适当
约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适当通常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如果约束的时间过短就会因约束实施的原因并未消失而未完全达到约束实施的目的;如果约束的时间过长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侵犯。如何确定约束的时间,由于不同约束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无法做一个普遍使用的具体规定。对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根据约束的实际需要尽量使用最少的时间。约束的地点应当依约束的对象不同而不同,对于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意图自杀的人以及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和迷失的老人儿童,可在公安机关的办公室或者其他适宜的场所约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应当在留置室内约束。但应当与其他被约束的人隔离,特别是不得与受刑的人或被羁押的人同室约束,男女不得在同室内约束。
5、遵守行政行为案卷制度
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5]遵守案卷制度一方面可以要求警察机关将警察行政约束行为的过程和依据形成为书面材料,防止警察人员恣意行使警察职权;另一方面为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警察行政约束行为的实施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将约束行为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以及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记录在案,并按照案卷制作要求认真制作成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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