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行政约束行为的实施条件及其程序
不管警察人员实施行政约束行为的动机如何,但在客观上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必定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产生一定的限制。因而,法律必须严格限定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以防止警察行政约束行为被恣意行使而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侵害。
(一)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实施的条件
一般而言,实施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他人安全的目的。目的的正当性是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如果警察行政约束行为是出于其他动机或目的,特别是出于一些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在此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肯定不是违法就是不当。
2、客观上确实需要警察机关实施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如果可以以其他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达到目的的就不应该实施警察行政约束行为。
3、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二)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实施的程序性要求
1、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实施的方式或手段
既然是约束行为难免要使用强制手段,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等不能不有所限制,否则就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此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能不能使用警械的问题。从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实施的对象和目的来看,原则上不应该使用警械。因为依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警械使用的对象一般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警械的使用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在实施警察行政约束行为的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的倾向时可以使用警械,例如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或者意图自杀的人等出现暴力抗拒管束、自伤自残、毁坏财物或者强行逃离管束场所时,人民警察就可以酌情使用警械,但仅限于使用约束带、警绳等而不能使用手铐、脚镣,更不能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二是强制的程度问题。由于警察行政约束行为实施的对象和目的决定了警察行政约束行为是一种保护性行为而不是惩罚性行为,因而警察人员在实施警察行政约束行为时应当限制在最低限度内。
2、及时、充分履行通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
履行通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协助约束对象的监管人的需要,也是尽快消除约束原因、解除约束措施的需要。当警察人员认为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约束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家属或监护人等对其约束的时间、地点,并充分说明约束的理由和必要性。其意义在于一则可以取得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对该约束行为的理解和支持,再则可以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事后进行法律救济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