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共同财产
王丹;王长军
【全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
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此,笔者针对在工作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
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规定较为分散(有的规定在《
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有的散见于其它各章,甚至还有的存活于司法实践中),且相对于具体规定而言,这些原则往往不易理解与把握。据此,笔者在下文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坚持的八个原则进行系统归纳并分别加以阐述,以便于人们对这些原则的认识,理解与把握。
1、协议优先原则。《
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并应以协议的效力为优先。人民法院对夫妻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维护和尊重,不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和借口否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协议不成,或虽有协议,但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坚持协议优先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私人所有的财产,对于自己所有的私人财产,作为所有权人的夫妻,理所当然地有依法处分的权利。而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是对其私有财产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形式。第二,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较之于法院用判决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而言,不易伤害感情,同时也有利于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所以,法院要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能通过协议方式分割财产的,不用判决解决。当然,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要进行审查,以防止个别夫妻借财产分割协议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其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发生。这既体现了法院对夫妻财产处分权的尊重,也维护和保障了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受侵犯。
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
婚姻法》第
二条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这是因为:第一,《
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丰富内涵并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坚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男女平等,让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既是《
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第二,只有坚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男女平等,才能为男女在其它方面的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夫,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都要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鉴于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在一些家庭中妻子的收入可能没有丈夫的多,有些妻子甚至因没有参加工作而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女方从事的照顾丈夫与老人,抚养孩子,操持家务等活动,同样也是一种劳动和付出,同样也是对家庭的贡献,理应受到承认与尊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因为妻子收入低,或没有收入而不让其与丈夫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