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思考及作法
王丹;王长军
【全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