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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之后政府应确保医院的救治费用全额买单

  巨灾保险由于其特有的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单纯的商业运作往往难以为继,各国普遍采用政府介入的方式,提供政策性支持。法国政府1982年就建立的自然巨灾保险制度,就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巨灾保险,最后由政府支持成立一家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这种由政府最后保底的做法在法国运行得十分成功。日本已经实施巨灾风险保险制度,而接受民众投保的日本保险公司,又把地震险分保到海外不少保险公司。1995 年日本神户大地震虽然造成了6500多人死亡,但地震后日本保险公司与海外保险机构纷纷理赔,日本政府也按规定动用国库补足理赔款。日本神户灾后得以迅速重建,与这种保险体系是分不开的。在赔付巨额保费后,日本没有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倒闭。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后,投保的受灾群众可在灾后获得理赔款,这样就可以重建家园恢复元气,国家也可以相应地减轻压力。
  美国采用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下简称NFIP)也是非常值得借鉴的。NFIP是一个具有法定地位的、全国性的洪水保险计划,它向民众签发单独的洪水保单,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资金运作。NPIP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减灾部管理,由全国洪水保险基金负责其资金积累。通常情况下,NFIP采用“自给自足”的运作方式,其经费和赔付资金来源只是所收取的保费,但在损失超过历史平均水平时,NFIP有权向财政部借用不超过15亿美元的有息贷款,国会也可能会提供特别拨款,这其实就意味着国家参与承担风险。
  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将政府确立为巨灾的“最后的保障者”。政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该如何分担风险与责任才能使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发挥其应有的效率与作用是日后立法的关键。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支持额度进行限定应该是种有益的尝试,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先例。例如,日本法律规定,每次地震的总支付限额为4兆1000亿日元。当赔付金额在750亿日元以下时,全部由民间保险公司负担;当赔付金额在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范围之内时,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各负担一半;当赔付金额超过8186亿日元时,由政府负担95%,民间保险公司负担5%。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应当产生减少巨灾发生的作用。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除了灾后赔偿之外,在提供具有外部性的防灾减损服务或防御工程方面更是大有可为。例如美国NFIP将灾害区域的管理与风险图的绘制作为其体制本身的组成部分,并规定,只有社区采取并实施旨在减轻未来洪水灾害的洪泛区管理措施,才可以加入NFIP;在英国,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此外,政府还可以积极参与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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