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要注意转变思维模式
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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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并存。而往往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发生冲突时,法官往往会采信后者。而社会上也越来越多的人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种种弊端和问题。可见,如何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和证明力,是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我仅想从思维模式方面提示我们的医学专家,千万不可以医生的思维模式去做鉴定人。
医学专家在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在医学会出具鉴定书是完全不同的,一旦不能正确转变角色,从定案的角度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局限性,个别的甚至是虚假和错误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注意作为鉴定人所必需具备的思维模式:
(一)事实认定,必须寻求证据支持,不轻信主观陈述
医生在看病过程中,是不会怀疑患者的主诉的,所以这就养成了“说什么、信什么”的固化思维模式。然而医生作为鉴定人,必须从根本转变此种思维模式,所有要认定的事实——治疗过程,必须在鉴定材料中寻求证据支持,不能轻信医患任何一方的主观陈述。
鉴定材料扎实可靠,能充分反映损伤(疾病)的真相是鉴定结论客观性、科学性的基础。而鉴定材料是否扎实可靠,取决于鉴定材料的占有是否全面。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材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案情材料和病历材料,一是活体检查材料。首先,鉴定人必须适当了解相关案情。对于被鉴定人而言,往往出于某种目的会夸大或者隐瞒损伤(疾病)情况,诈病、造作病(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次,鉴定人必须全面把握病历材料。病历资料由于是医学人员的专业纪录,比较能客观反映伤(病)最原始情况、发展情况(特别是介人因素对伤(病)的影响)甚至是结局。但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人必须全面把握,要去伪存真。这不但是因为医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重要的是因为医生是以治疗为目的,难免会对病人的病情估计较重,存在有轻病重诊大治的情况、更有甚者病历是伪造的可能。第三,活体检查要科学客观。活体检查是鉴定人诊断被鉴定人活体情况的基本手段,对于把握被鉴定人的真实活体情况,鉴别夸大或者隐瞒损伤(疾病)情况、诈病、造作病(伤),分析形成原因,以及确定伤病参与度等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鉴定人在活体检查时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实事求是并作详细记载,要力求穷尽现代临床医学的诊断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