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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二药”案看药品购销中的“不平等”

  
政府行政部门对此类事件应该做些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药品生产者责任的,药品销售者赔偿患者后,是完全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的。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药品生产企业齐二药目前已经很难有偿还能力了。医疗机构已经预见到一旦首先赔偿了患者,是很难通过向齐二药的追偿,弥补滋生损失的。遂自当奋力捍卫本单位之经济利益,我想这并无可厚非之处。
  但是,政府行政部门对待此类事件应当采取怎样的举措呢?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做到“到位不越位”。所谓“到位”,是指政府应当组织专门调查小组。首先政府应协助用药患者尽快通过和解方式给予合理赔偿,在患者利益与企业或医疗机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必须秉承患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其次,政府应当在医疗机构依法追偿企业经济损失无望的情况下,在权衡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收入和药害事件经济损失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政府补贴。第三,政府应当针对齐二药的类似事件拿出解决方案,应当通过立法建立中国的药品生产经营风险金制度、或强制保险制度。使得受害的患者在生产企业无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也能够真正实现权利保障。所谓“不越位”,是指政府应当正确定位自己裁判员的角色。政府行政部门是裁判员,但是仅是行政裁判员,即今有权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政府行政部门绝非司法裁判员,对齐二药案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政府行政机关应当缄默不语。
  我们的政府行政部门要改变一种思维习惯,即“不给钱、给政策”。在计划经济下,我们的行政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往政府习惯于在应该做又没钱做的情况下,“不给钱、给政策”,其结果是社会管理无序、特权普遍存在、竞争机制失灵。我国领导人提出的“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告诫我们的政府权力有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权力均来源于公众权利的让渡。所以,我们的政府行政部门千万不要再“不给钱、给政策”了,该给钱时,就给钱!相反,我们的行政、司法部门倒是应该时刻铭记西方的那句法谚:“拯救弱者就是在拯救今后我们自己”。
  
【注释】王岳,中国医科大学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现任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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