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们社会目前还是个一个典型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在社会管理模式上习惯于通过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纠正违法行为。但是,发达国家的社会管理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管理比较经济、高效的方式是更多的发挥社会自身管理的作用,塑造“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其中就包括这一内涵。例如,我们的《
劳动合同法》和《食品安全法(草案)》中,都可以看到社会管理模式转变的信号。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我们以前政府纠正的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屡纠不正”,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保障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法一出,劳动者追着找雇主签合同的现象彻底颠倒了过来,雇主开始追着劳动者签合同,因为不签自己就要付“双薪”。我想这一立法恰恰发挥了社会自我管理的作用,减轻了我们劳动执法者的大量工作,而效果又比以前会好很多。《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新的立法不仅突破了《
合同法》违约等额赔偿的规定,更突破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规定,可谓制度创新。我们可以想象,此法一出,超市中每个消费者都成为了执法者,大家都会将眼睛擦得雪亮试图找到一两个以假充真的食品,而且我们也根本不用担心他们会被违法者腐败。
另外,我国的司法制度应当放宽集团诉讼的条件,这也会有利于对药品质量的社会化监督。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集团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
综上所述,杜绝“齐二药”悲剧的再次发生需要综合解决方案。只有完善我国药品生产流通格局,恢复药品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扭转“劣药驱逐良药”现象,同时辅以立法、司法的制度改革和理念创新,最终一定会让老百姓用上放心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