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齐二药”谈中国药品市场的“劣药驱逐良药”现象
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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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近日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几名被告庭上频出惊人之语,令法庭数度哗然。采购员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声称自己没有受过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合格报告书)。
药品决非一般的商品,因为它直接关涉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优质药品能够“治病救人”,劣质药品却是“致病杀人”,这是谁人尽知的粗浅道理。这些被告的言语几乎让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为什么一个制药企业的经营者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如此“麻木”、毫无责任心而言。这些被告的言语又让我联想到,几年前自己和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官员聊天的情形,当我问他美国是如何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监管的时候,这位官员非常惊诧的回答我说,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药品质量负责,政府无需监管,因为一旦有哪家企业药品质量出现问题,等待他的将是患者的“集团诉讼”(Class Action)、“天价赔偿”乃至“破产”。而且,市场的价格规律和竞争规律是最有效的监管机制,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在市场中胜出,必须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生产成本,以期取得最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又称之为“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是以16世纪英国金融家兼伊丽莎白女王一世的顾问托马斯&;#8226;格雷欣(Thomas Gresham)的名字命名的。格雷欣认为,当价值不同的金属货币被赋予同等的偿付能力时,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必然会取代价值较高的货币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这个规律主要发生在双本位制的国家里,国家以法定的形式规定了金银的比价,当法律规定的比价与实际市场比价不相同时,这个现象就会发生。法律上低估的货币(实际价值高于法定价值的货币,即“良币”)必然会被人们收藏、融化或者输出国外,法律上高估的货币(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的货币,即“劣币”)必定占主流。
我国目前药品市场中销量较大的药品多为政府定价药品,当各生产企业同种药品被确定了统一的法定零售价时,如果市场缺乏有效的价格规律和竞争规律制约机制,“劣药驱逐良药”的现象便出现了,一方面企业在天花板价格(零售价)不可撼动的情况下,为了迎合流通、零售市场要求,不得不预留固定渠道促销费用,而积压自己的生产成本。所以生产企业忽视产品质量,“低线投料”的现象出现了,甚至于目前一些生产企业的药品已经不是生产企业自己能够支配的产品了,因为这些产品在被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买断”经营;另一方面,由于药品商业贿赂在流通、零售市场的普遍存在,市场的买方不再计较产品的价格和质量,而是关注在价格和质量以外是否还可以给予买方各种名目的“利益”,于是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便普遍出现了,质量好的药品往往并不受到市场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