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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权利吗

  二、违法建筑占有权论不能成立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设立占有权制度,也有人持否定意见[6]。笔者无意否定设立占有权制度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将占有权扩张到违法建筑之上是不妥的。
  (一)违法建筑之上不存在权利是禁绝违法建筑的必然要求。违法建筑可以居住、可以出租营利等,具有有用性。现实生活中,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不禁止违法建筑的有用性,造成建造者能获取占有违法建筑带来的非法利益。如:张三在闹市区违法建房一间,每月收取租金1000元,3月后被拆除,张三仍获利3000元。见有利可图,张三又在另一地建违法建筑……,所建违法建筑虽不断被拆除,但张三获利却在不断增涨,建违法建筑完全可以成为张三赚钱的手段!违法建筑从建成到拆除总要经历一段时间,由于执法效率、力度等原因,违法建筑存续期可能还相当长,违法建筑存续期越长,建造者获利就越大。更严重的是,建造者利用违法建筑获利,会刺激一些人建违法建筑的欲望,建违法建筑之风会愈演愈烈。《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既然建造违法建筑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就必须追究建造者的法律责任。我国《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建筑作了拆除、没收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在被拆除、没收之前,建造者(占有者)可不可以利用违法建筑。建议立法明令禁止在违法建筑之上取得任何利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没收利用违法建筑产生的非法所得。不但要让违法建筑对建造者、占有者成为无用之物,而且还要让其付出违法的代价,如交纳罚款、赔偿损失等,这样才能堵断建违法建筑的利益根源,在根本上禁绝违法建筑。如果认为“占有人对于违法建筑拥有合法权利,即占有、使用违法建筑的权利”,则正迎合了违法建筑建造者的意图,无异于使违法建筑合法化,与我国土地管理和不动产权属取得制度抵触。推而广之,毒贩对毒品有占有权,也有使用毒品的权利?侵占他人住宅有占有权,侵占者也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显然是荒谬的!即便认为“占有权”的内容只是维护单纯占有状态的权利,也是不恰当的。因为此情况下,占有和占有权的内涵相同,造成占有既是事实,又是权利,与占有的性质是事实的通说矛盾;再者,传统占有理论认为,占有是权利外衣,保护占有的目的是保护占有背后的本权。违法建筑之上没有本权(或法益),即失去了保护占有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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