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权利吗
黄刚
【摘要】违法建筑之上是否存在权利,是民法前沿的热点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历来认识不一。笔者紧紧捕捉现行立法原意,运用法律基本原理和逻辑,通过批驳“所有权论”、“占有权论”、“材料所有权论”,推导出违法建筑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的结论,提出建造违法建筑的行为属行政法调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违法建筑建造者(占有者)提出的各类民事“维权”诉求的主张。不当之处,敬请学界朋友和法院同行指正。
【全文】
本文所称违法建筑,仅指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擅自修建,且必须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特别是台湾)的物权法学大量引进我国,许多人主张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民事权利,主要有三类观点:1、所有权论。“违章建筑……系独立于土地之不动产,由原始建筑人取得其所有权,可知违章建筑不因其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而丧失物权客体之资格。”[1] “违章建筑虽不能请领执照,但以符合定着物的要件时,系独立于土地外的不动产,仍得为物权客体,由原始建筑人取得所有权。”[2]“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建造者自建造行为完成之时即自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对于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作为一种权利的公示方式,对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而言不过是出于对房地产活动的管理需要。因此,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不影响建造者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只不过,对于违法建筑的所有权的存续期间可能比较短,其所有权就只能持续到被拆除或者被没收之时止。”[3]二、占有权论。占有体现一种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我国物权法应当设立独立的占有制度,以保护占有状态,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平和、安定。“一旦民事主体获得对财产的占有支配,法律即推定其拥有占有权,占有权之取得不以合法为前提。”“占有人占有违章建筑、盗窃物也可以取得占有权。”“占有人的占有权虽可以对抗不特定第三人,但不得对抗执法机关和真正所有人。”[4]“对于违法建筑,即使当事人无法获得对于该建筑的所有权,对于该建筑的占有本身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法律保护占有违法建筑这一法律效果的反射,占有人对于违法建筑拥有合法权利,即占有、使用违法建筑的权利。”[5]三、建筑材料所有权论。虽然建造者对违法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但组成违法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属合法财产,应归建造者所有。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均有失偏颇,试论证如下:
一、违法建筑所有权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