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信息公开:游走在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

政府信息公开:游走在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


周胜蛟;倪洪涛


【全文】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即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建设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信息公开的全面推行,标志着我们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治理模式的彻底告别,其所隐含的法治意义和宪政价值,昭示了政府理念转型和制度认知的实质性飞跃。公开范围的厘定,公开程序的设计,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构,特别是对相对人救济权的全面保障,无不在诉说着我们打造中立行政、透明政府的坚强决心与十足信心。
  不过,“罗马并非一天建成”,信息社会也不可能突然间从天而降,“狂飙般的进程固然诗意,其潜伏的隐患却不可轻视。”信息社会的成长必须以行政经验的漫长积累与公民法治训练的点滴推进为前提和基础。对应然立法的美好期待,无法回应未来的偶然;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不可能关照“个案”的多样,崭新的制度必然带来全新的挑战。如各级政府宣传、准备工作的不足极有可能引发“累讼”,保密审查制度的运用不当就会窒息《条例》实施的活力,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失范亦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混乱与恐慌,公务员观念更新的迟缓往往又是故意封锁消息的病灶,而申请人和第三人关系的调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平衡,又与公民是否拥有一个安宁的精神家园密切相关……在“信阳官员醉死酒店事件”中,兰州等多家省外媒体都有追踪报道,河南省内的政府和媒体却出奇的平静,人们不仅会追问:“面对将要公开的信息,我们的政府准备好了吗?”
  依照基本的法治原理,政府仅仅是公共信息的最大占有者和主要保管员,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信息的真正所有者。所以,民主政府有着“契约性”的收集、整理、固定和公开公共信息的本份与职责,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让信息的传播、选择和运用最少阻隔。这既是“信息社会”的最低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必然。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公共信息的客观、及时与充分供给在当下我国的转型时期尤为重要,因为,“转型时代是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多发的时代,也是公众情绪容易亢奋、容易走向极端的时代。而信息的客观与充分供给的过程,就是公民自我教化的过程,就是公民素养不断提升的过程,就是社会不断回归理性、实现均衡的过程,也就是社会秉持价值底线和不断达成基础共识的过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