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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医疗技术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及认定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说(the equivalent theory)是英美学者的代表性学说,为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Glaser)1858年所创[1]。该学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凡足以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都是损害结果的法律上原因。也就是说,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要求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相当条件,因果关系即告成立。“相当条件”以科学上的可能率为基础进行判断。行为导致损害的可能率达100%时,损害必定发生;可能率超过50%时,损害可能发生;此种情形下因果关系存在。可能率低于50%,损害未必发生,则因果关系不存在。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又被视为一种证明因果关系的方法或标准。有人认为此说起源于日本[2]。但笔者以为,就内容而言,盖然性说显然吸收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内核,与相当说类似,盖然性说也主张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为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
  在目前的医疗技术鉴定中,我们常常发现鉴定人将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思维带到了法学领域中。“医疗技术鉴定”与“看病”完全不同,二者所使用思维方式、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完全不同。
  2、 应正确理解和运用参与度理论,鉴定人不能随意认定责任比例。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鉴定人都往往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医疗侵权案件,由于患者都有原发性疾病,所以纵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也很少有完全责任。更有甚者,原发性疾病已经成为认定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当然考虑其中的要素。笔者认为,应当正确认识“参与度”的作用,适用“渡边方式”理论来认定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
  “参与度”又称“寄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部法医学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主任首先提出的,成为确认人身伤害与伤害因素关系的一个指标(被国际法医学界称之为“渡边方式”)。我们目前的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于损伤中的一因一果、二因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和一因多果的损伤,应用“参与度”理论加以评定。
  “渡边方式”伤害的参与度是将参与度从0%到100%分为11 个级差,判断标准如下[3]:(1)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及有关的伤害混杂时,若确定由前者造成,则医疗过错参与度为0%;(2 )由医疗过错诱发疾病发作,其参与度为10%;(3)己发现可能由医疗过错造成的伤害,但其作为伤害原因不如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20%;(4)己发现可能是主要由医疗过错造成的伤害,但其作为伤害原因不如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3O%;(5)已发现医疗过错可能都是决定性原因的伤害,但其作为伤害原因不如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40%;(6)既有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又有医疗过错引起的伤害,但两者单独都不能造成伤害,其参与度为50%;(7 )既有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又有医疗过错引起的伤害,两者引起伤害的盖然率都较高,其参与度为60%;(8)已发现医疗过错引起的盖然性较高的伤害,由其作为伤害原因优于其他伤害原因,其参与度为70%;(9)已发现医疗过错为主要起因的盖然性较高的伤害,由其作为伤害原因优于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80%;(10)已发现医疗过错为决定性原因的或盖然性较高的伤害,由其作为伤害原因优于其他伤害因素,其参与度为90%;(11)既有与医疗过错无关的伤害,又有医疗过错引起的伤害,且后者作为伤害的原因是确定的,其参与度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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