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未经人民法院宣告,任何人都不可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更不可限制其合法权利。仅凭借近亲属和医院的判断就针对自然人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实为亲权与医疗权对司法权的无视与剥夺,更是对公民
宪法权利的伤害。
4、对绝症患者的权利保护问题
日本《医疗法》第1条第2项规定:“医师、牙医师、药剂师、护士及其它医事人员,在提供医疗时,必须对患者作适当说明使其明了相关事项。”不过,若患者患有癌症等重症时,医师应否尽告知义务呢?由于患者对其病情有知的权利,理论上医师应尽说明、告知义务。但是,如果据实告知,致使患者情绪低落,或是有自杀的念头,则是否应全部告知呢?在日本,最高法院最近就医师对于疑似患有肝癌的患者,未对患者及其家属尽告知义务,就此,法院所持见解认为,癌症病情的告知是属于特殊医疗领域的说明问题,不同于如感冒一般病症的说明、给药、或是手术内容、看护方法等日常诊疗活动的说明问题。原则上,医师应将患者所患的病症、病情及医疗行为的性质、结果,可能伴随的副作用或危险性等据实告知患者,这样才能使患者做出合理的决定。惟若患者罹患不可治疗或治疗率偏低之病症时,倘据实告知病况或治愈率之结果,将使病患承受重大打击,致深陷不安、恐惧、悲伤或自暴自弃或自杀,当医师与患者之沟通越深,则越了解患者,并能得到患者高度之合作时,不但可提高其个人判断之敏锐度,同时亦能为患者将科技之功用,利用至最大极限,发挥医疗最高之效能。此对医疗显有不利影响说明的保留,学说上称为“医师的医疗特权”(therapeutic privilege)。[9]不过,医疗特权的使用,影响到医师及患者的权益,为避免争议,故至少应在病历表加以明确记载,以作为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凭证。[10]
关于知情对癌症患者的心理影响。这是我们为隐瞒病情找的理由,往往还是第一个理由。范春香的研究发现,癌症病人的心理健康水平较正常人群明显降低,同时其负性心理反应升高,影响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负性心理影响因素中包括了对诊断是否知情,癌症病人的压力与癌症分期密切相关,癌症期病人的压力相对较大,这与癌症晚期病人有较多并发症,但有效治疗方案较少而导致焦虑有关,但也有研究显示,癌症诊断知情并未对病人产生大的影响。Cazzaniga发现,告知病人诊断结果并未导致病人焦虑和抑郁的增加,其生存质量水平也未下降。[11] Aoki发现,被告知诊断、病理、预后的病人,去世前的平均承认期明显短于未被告知者,且被告知者心理趋向平静。[12]如实告知病情,这对他们顺利渡过临终阶段是很重要的。[13]
有调查显示:医务工作者以及患者家属,面对重症患者,大多数趋向于不将病情如实告知;与此相反,同一群体,如果作为患者,则绝大多数要求了解包括诊断、治疗、疗效及疾病的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14]如果一位身患胃癌的患者,术后经家属与医务人员商讨,想方设法将真实病情对患者隐瞒。患者势必会在猜疑、绝望和痛苦中很快走完人生旅程。而医务人员往往过多考虑的是患者疾病,却忽视了患者的社会性,也许他对自己的工作、家庭、财产乃至爱情会因病情的故意隐瞒而做出错误判断和决择。我相信作为同一个体,当分别处在医生(或患者亲人)、患者这两个不同群体是,会对是否有必要隐瞒病情做出截然相反的表示,这也凸显了患者对知情权利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