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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法原则浅谈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因为要增强国家的财政实力,所以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有些偏高。西方国家的税率定为20﹪,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但是我国的增值税中的17﹪是按生产型增值税计算的,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实际税率则为23﹪,而这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7】要是再把中国特定的税外收费算进去,那企业的负担可想而知。而且我国的增值税法结构复杂,各种税率制定不一,在掌控中往往对征税机关确定征税范围和计算税率造成潜在的困难。所以我们认为,应在简化税率结构的基础上,减少税率差别,统一商品和劳务的征税率,适当地降低增值税率以增强企业的拓展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和提高出口商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额。这样才有可能使得本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时处于平等的地位,才有可能使得本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有充分的竞争力。增值税法中性原则中的“避免纳税人因征税而改变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并承受额外负担”目标的实现才能将企业的负担减到可以承受的程度并大有可能使得企业发展壮大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四)税收减免
  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确在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征税中,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享有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在额外还生产非享受优惠的商品,或是一些企业故意与一些企业恶意串通抬高销售价格,等国家返还税收优惠后再与相关企业分享优惠利润。根据增值税法原则,征税要讲究效率,但在涉及到有税收优惠的措施时,征税机关往往图省事总是将此类企业不严加查明的基础上就给与税收优惠,这样无疑造成国家财政的减损。而且,在各种增值税优惠的税种中,征税机关往往难以查明某些商品的具体属性,这就可能造成不该享有优惠减免政策的企业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势必违背增值税法的公平原则,也进而影响到征税机关的行政效率。所以我们在此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历尽减少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可以以另外一种补偿或是返还的方式将增值税额给与缴纳企业。因为前期的审查哪个企业或是哪个企业的哪些产品或服务属于优惠的范畴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要远远大于事后的返还,再者,这也与增值税法的效率原则相违背。从讲究征税效率的目标来看,税收减免措施是与资本的增值效率相违背的,但是因为企业总是追求利润的,当某以一产业不可能或是难以产生利润时,企业往往不会投入资本。这时就需要政府以某种方式予以扶持这样的产业,税收扶持无疑是一大举措,但是正是因为税收措施的难以操作性使得在实际征税减免过程真正的减免效益没有体现出来,所以我们认为应将税前减免转化为征收后的返还,这样可避免实际征税过程中的该免没免该减不减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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