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税法原则浅谈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
谭敏涛
【关键词】无
【全文】
自从1994年增值税法实施以来,学界对新时期增值税法转型以及增值税法诸多要素的改革探讨就远未停止,大量的研究表明,诸学者的论证方法都是从基本的规范要素出发,而远没有站在增值税法的基本原则属性的高度予以对增值税法的诸要素予以探讨。这也就启示我们,探讨增值税法完善的规范价值以及思考增值税法的现行不尽周详之处要以其原则为指引,而不是仅仅站在为了制定规范而设定规范的逻辑循环中忘却了法律原则对法律规范的指引和引导作用。而要制定一部切合中国实际国情又具有超前理念的增值税法,就必须首先在明确增值税法原则的基础上,为增值税法规范的制定提出明确的思想指引,使得法律规范的价值尺度与增值税法的原则相协调,努力达致既符合增值税法原则属性又体现增值税法价值取向的法律规范。
一、增值税法的原则
增值税法原则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创制和实施增值税法的重要准则,是调整增值税法法律关系之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增值税法的灵魂和精华。 结合学者的研究探讨和我国客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发展以及增值税法的属性,本文认为,增值税法应当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一)中性原则
中性原则是19世纪末首先由英国新古典学派的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提出的。增值税法的中性原则是指增值税法对市场机制和纳税人有效率的经济选择不加干预,以避免其对价格机制的扭曲,从而避免纳税人因征税而改变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并承受额外负担。 增值税的中性税种,是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使税收原则得到充分体现。【1】课税的重复性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并对市场的经济活动造成冲击。经济链条的衔接性需要各个环节的相互促进和监督,在征税过程中用一种避免重复征税的税种无疑可以充分保障征税过程的连续性和合理性,并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马歇尔据此认为,政府对某种消费品课税,由此而导致该消费品的价格上涨,结果使得消费者转向课替代的其他非税消费品,中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负担。同时,由于课税使市场正常价格、发生扭曲,这种倍扭曲的价格会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这也是一种超额负担。中性原则就是税收不构成对人们经济行为的扭曲和干扰,其目的在于减少超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