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应当让医生“进退两难”
王岳
【全文】
法律不能容忍“模糊”文化
法律的价值之一就是法律具有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法律可以使得行为者清晰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结果,从而使社会个体产生“安全感”。
法律的指引作用就要求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不能容忍“模糊”。法律规则是否明确,标志着立法技术的高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试想,如果法律规则不能做到泾渭分明,而是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社会个体只会无所适从,毫无“安全感”可言。
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塑造的一个机敏聪慧、具有律师般才思的女子鲍西娅就已经明白法律的明确与不明确可以相互转换。当安东尼奥无法偿还高利贷时,高利贷者夏洛克要求行使契约规定的割下债务人身上一磅肉的权利。鲍西娅则巧妙地对契约做出了新的解释:“契约规定的是一磅肉,但是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能使债务人流一滴血;如果流血就必须由债权人偿命。”契约中规定的“肉”指的到底是什么?仅仅是肌肉纤维组织吗?还是这些肌肉纤维组织和包括血液在内的各种体液的生物体呢?夏洛克在起草契约时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他想当然地认为肉肯定就是指后一种定义。而鲍西娅则显然有意采取第一种定义,并用此否定夏洛克的关于肉的定义。鲍西娅的机敏竟使得夏洛克一时语塞,蒙羞狼狈而去。其实即便鲍西娅不提出血的问题,而坚持只能是不多不少恰好割一磅肉,也会使夏洛克无法下手。
法律规定“模糊”,医生“进退两难”
我国目前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却普遍存在着“模糊”的现象。所以,本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我们的医生自然“进退两难”、“不知所措”。就以医生应当向谁告知病情为例,我们目前的立法规定就非常模糊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也就是二选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必须两人同时同意);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十一条则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实告知患者(也就是患者自己同意即可)。这也就使得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总会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