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传统纠纷调解机制对构建和谐农村的意义
春杨
【全文】
引言
中国素有调解的传统,纠纷调解之所以发端并盛行于中国传统社会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哲学基础以及思想根源的。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家族制是纠纷调解实现的社会基础;中国古人“天人合一”的观念、崇尚和谐与中庸、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是传统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的哲学基础。除了依据国家制定法解决民事纠纷外,中国传统社会在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常常依据儒家伦理道德、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习惯、风俗等进行调解。国家制定法与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及民间习惯之间存在着既相融合又相冲突的关系,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其产生良性的互动是值得我们关注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司法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农村的关系最为密切。人民法庭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对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果发挥自己熟悉农民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通过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在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传统的影响仍然是深刻的。在我国当前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中,既要充分发扬我们悠久的纠纷调解传统,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又要认真借鉴西方国家正方兴未艾的“ADR”运动的经验,努力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努力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一、纠纷调解机制在传统社会中的功能
考察传统社会民事习惯和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变迁,把握其发展的规律,对于完善当前农村的民事纠纷调解制度,努力创建和谐社会,将提供更多有益的经验。 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在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确实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传统纠纷调解制度在维护或恢复和谐的人际、家际、族际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伦理,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和谐是统治者所向往的社会目标,理想的社会就是“无讼”、“息讼”、“和睦无争”的社会,人际冲突和家族冲突都被视为是对这种和谐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威胁。在中国传统社会,调解制度具有保障人伦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功能。确切地说,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归根结底能够更好地使既定的社会秩序得到稳定。调解几乎是工具,目的是为了维护或恢复和谐的人际、家际、族际秩序,而不是追求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地方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为了保护人伦秩序,往往不顾法律上的事实,抛开法律文本或法条,完全以儒家礼教为指导,而且许多族长、长者在主持调解时,为维护家族内部乡邻之间的感情和宗法秩序,有时甚至牺牲真正的权利归属。譬如,发生在长辈与晚辈之间的轻度伤害案件,调解的主题往往不是追究具体的加害人,而直接议定晚辈的赔偿或补偿方式;兄弟与孀妇之间发生关于房屋等财产权利的纠纷,调解人往往劝导兄弟将财产转让孀妇,以体现“衿恤孤寡”等。不可否认的是,尽管中国古代调解具有单一的价值取向,但它在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并恢复其中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上,具有不可抹杀的作用。
例如,清代地方官蓝鼎元在审理民事纠纷时,通过激发当事人的亲情来调解息讼,使原有的亲属关系得以恢复。如,他在审理兄弟二人争财案时,并不是按照常规的方法,对兄弟俩人各打三十大板,然后将田产均分就了事了,而是对两兄弟“委婉化导”,“命隶役以铁索一条,两执之,封其钥口,不许私开,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便溺粪秽同蹲、同吏,顷刻不能相离”,最终使兄弟“自动天良,至于涕泣相让”、“兄弟妯娌友恭亲爱”。可见,蓝鼎元不仅成功地化解了争财纠纷,而且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当事人之间珍贵的兄弟友情,使他们以后不会再为各自的私利而争斗。相反,如果蓝鼎元简单地依法判决,强制执行了,可能兄弟俩以后就行同陌路,兄弟关系从此断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