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有些演讲从普法的角度看很精彩,但从学术上看,深度有些欠缺。比如李振宇先生关于合同语言规范的演讲,内容、案例都很精彩,但如何将普法性与学术性有机结合起来,还有待作者进一步开拓。
第五,有些演讲不够紧凑。一是慢条斯理,不考虑时间限制;二是套话过多,浪费了时间。建议有关演讲者以后改进。
第五个方面:关于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一,今后若干年,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研究重点应当放在立法语言上面。立法语言不规范,司法语言、执法语言就很难规范。所以要先重点解决立法语言规范化的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灾区,深入到每个乡、每个村,送医送药,治病疗伤。不仅要研究
宪法、基本法中的言语不规范问题,还要深入到单行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甚至还要深入到地方性法规中去治病疗伤。
第二,在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方面,应当重点解决病句问题和逻辑不通的问题。病句和逻辑不通的问题,影响到法律的贯彻执行,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司法混乱,还会污染社会语言环境,拖累社会风气。所以,应着重解决语法和逻辑问题。至于修辞问题,比如,“应该”与“必须”的选择问题,“但”与“但是”、“或”与“或者”的选择问题,大众语言与学术语言的选择问题,等等,有伤小雅,无伤大雅,暂时不解决没有关系。但是,在不该转折的地方,无论是用“但是”还是用“但”,都令人难受。如果在应当使用“可以”或者“可”的地方,却使用了“应该”或者“应”,那就贻害无穷了。所以,我们深入灾区后的重点工作应当是治病疗伤,救治伤员,至于衣服和住房是否漂亮的问题,可以留待以后慢慢解决。
当然了,有些同志对伤病不感兴趣,只对漂亮不漂亮的问题感兴趣,可以继续从事法律语言的修辞研究,鄙人对此也表示钦佩和支持。
第三,学者们在语言规范化问题上应当作表率。法学家、语言学家、法律语言学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当作一些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将自身语言不规范的问题解决好。
我们不应当有语言特权。自古以来,知识分子就有一种语言特权,这是很不好的历史现象。普通人写错了字、用错了词,那叫病句,那叫狗屁不通;知识分子写错了字、用错了词,那叫假借,那叫风格,那叫特点。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什么道理?我刘大生经常批评别人的语言不规范问题,今天表个态,欢迎各位也来批评刘大生的语言不规范问题。如果哪位批评了刘大生,我一定将这种批评放在我的博客上。
好了,我的总结报告就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