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灾区 治病疗伤——“首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刘大生
【全文】
女士们,男士们;先生们,后生们;各位领导,各位被领导:
受会议主办方的委托,现在,我对会议做一个总结。大家如果觉得我的总结是对的,请拍拍手;如果觉得我的总结是不对的,请跺跺脚。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第一个方面:关于会议的主题。
第一,这次会议的主题叫“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这是一个很好的主题,这个主题抓住了法律语言学的重点和关键。
以往的历次法律语言学术会议,虽然都有一定的价值,但是,由于议题都比较分散(如法律语言的翻译、法律语言的教学、声纹鉴定、庭审翻译、辩护技巧、语言权利、立法语言、司法语言,等等),未能突出法律语言规范化这个主题,未能抓住法律语言规范化这个关键,未能突出重点,导致会议的研究、交流、讨论、辩论不能集中深入,给人以各说各话的感觉,会议成果自然不够理想。
搞法律语言的研究,无非是要把握法律语言的发展规律和特定要求,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法律语言的水平,实现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所以说,这次会议很有价值。
第二,这次会议之所以能够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是法律语言学界不断突破禁区、不断解放思想的结果。如果不能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就不可能召开今天这样会议。
大概20年前,我刚刚开始挑
宪法上的语法缺陷的时候,感觉到非常寂寞,非常孤独,不被理解,身边总笼罩着一种比较恐怖的气氛。写出来的文章正规刊物不敢发表,不愿发表,也没有学术会议可以宣读。大概8年前,我写过一篇叫做《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的文章,到上海参加一次法律语言的国际会议,主办单位对我说:“你的文章写得很认真,但是,我们不能将你的文章发给与会代表,而只能发一个提纲。会议发言的时候,希望你只讲美国宪法中的、联合国的人权公约中的例子,而不要讲我们中国的例子。”
到2004年9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由王洁先生操办的一次国际法律语言研讨会上,会议气氛就好多了,不少代表在发言中坦言批评了我国法律和
宪法中的语言不规范问题。北大陆剑明教授写给会议的贺信中也提到了
宪法中的语法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