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的刑事对策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的立法对策
无直接利益冲突只有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才会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认定。
刑法的适用的前提是,严重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该作为犯罪来认定。
刑法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具备严格的适用条件时,才能体现其评价体系的特殊性,也才能表现
刑法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刑事政策的要求在于充分利用刑罚的功能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并根据个案的实际需要来调整刑罚的强度”,[9]这就是刑罚的功能之所在。
刑法作为社会规制和防御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一旦出现
刑法的滥用,无疑是一种肆意妄为,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而不是解决纠纷与矛盾。
对于无直接冲突犯罪中的行为人的惩处,要严格区分所处的不同地位以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对于聚众型犯罪中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一定要严加惩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推动犯罪进行的主要行为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导者,具有极大的社会破坏性,严重侵犯了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同时行为人处于领导者地位,其它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是在领导者的授意或支配下实施的,并且领导者一般都具有强烈的危害社会的倾向,因此可以认定无直接利益犯罪的领导组织者,具有极大的人生危险性,有必要在刑事法中明确规定,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处。“刑罚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做出的最严厉的正式反应,刑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是至关重要的。”[10]刑罚适用的目标就在于有效地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将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纳入刑罚的规制范围,引导民众生活走向和谐。
对于无直接利益犯罪中的积极参与者也应给予相应的惩处。这类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主观的恶意,并且客观上也实施了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刑罚惩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对于犯罪中的其它主体,仅仅是一种盲目的参与者,对冲突本身无直接利益诉求,也未实施严重的危害行为,此类行为人可以进行说服教育等其它手段进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以及心中的不满,通过相应的社会机制得到疏导,从而推动社会冲突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