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初探
Research on No direct Interest of Conflict Crime
曾兆晖;艾利娜
【关键词】社会冲突 刑罚 社会矫正 刑事政策
【全文】
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有直接利益相关的社会冲突,但人们往往容易忽略无直接利益的社会冲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着急剧变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加,出现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行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宁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予以关注,采取相应的对策,将社会冲突的解决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行为的现实境况
近来,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出现“[1]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怀疑一些政策举措。比如江苏省金坛市曾经发生因集资案纠纷引起冲突,事后调查发现,80%参与围堵的群众没有任何集资款。我们应该如何认识这一社会现象呢?
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一定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具体社会矛盾引发的,有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2]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具有特殊性,表现为对事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仅仅是事件的借助者,借机宣泄情绪,表达意愿,仍属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人的行为都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都有一种明显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只有在经过衡量与斟酌后,才会选择自己的行为。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一种外人看来难以理解的行为,即对于社会冲突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只是借助于民众中的不满事件,寻求借口,宣泄自己的情绪和不满,这只是一种表达方式,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借机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的界定
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指的就是在社会冲突的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侵犯各种具体法益的行为。无直接利益的社会冲突,容易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不利于人们生活的安宁,是一类新的犯罪类型,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化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人们对自身利益主张的一种强烈要求,是在对个体利益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自发或者有组织的采取一种向社会表达主张,展示群体力量的过激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现有秩序的不满,可以认为是一种不适当的行为。在未得到相应国家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为当权者所许可的。作为其特殊表现形式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行为,更是为法律所禁止,在实践中行为人本身是该事件的旁观者,与其没有相关的利益关系,纯粹是借机闹事,势必会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无直接利益的相关人,本身可能也有委屈和不满,但对于各种相关利益的不满,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表达,人们可以选择正常的方式,而选择这种不相关的、非理性的情绪化行为,必然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所禁止。在现有的秩序规范内,对这种行为持的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