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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报分析的历史

  二、伦敦警察局与犯罪分析
  犯罪分析要想成为一种职责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概念,其关键在于为巡逻警察、侦探及管理人员提供一套犯罪分析的理论。1973年, 美国执法援助局在其制定的《犯罪分析小组手册》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
  所有从事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进行的犯罪分析,就最简单的犯罪情报分析。犯罪情报分析,是侦查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的相关数据(大量的犯罪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将这些数据同其过去所遭遇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分析研究其正在侦查的犯罪案件。当该侦查人员将他拟采取的侦查措施同他本人以前所经历的案件侦查经验、同其他人的侦查经验进行比较时,侦查人员就是在进行犯罪情报分析工作。
  毫无疑问,从普通警察到巡逻警官,警察几乎一直都在从事此类犯罪分析活动。可是,《犯罪分析人员手册》中评论时却称,警察个体在自发地分析犯罪情报时主要依赖于其个人的工作经验,而警员个人经验则受到了他工作年限的限制;更主要的是,每个人工作经验各不相同,因而犯罪分析的结果也不相同。
  因此,犯罪分析依赖于那些由全职的、充满了理性的专业犯罪分析人员所组成的犯罪分析团队。而警官个人在进行非正式的犯罪分析时,既没有机会阅读其所在机构的全部犯罪报告、也无法对其所在机构过去所接收到的所有犯罪报告进行分析与比较;因为这些犯罪报告以及他们同事所收集的证据等资料已经远远超出了警官个人大脑的记忆容量。而且警官个人的非正式的犯罪分析方法既不系统也不规范,许多犯罪行为模式与犯罪发展趋势都没有被警官个人的犯罪情报分析所发现。
  罗伯特皮尔爵士于1829年在伦敦所开创的现代警务,为犯罪分析的现代化提供了条件。1846年,伦敦警察局为其下属的每个分局都雇用了两名侦探,当时这些侦探采取了类似于现代犯罪分析的理论工具,确定了一些犯罪人的行为模式,从而将那些犯罪人同某些犯罪案件联系了起来;1847年,伦敦市最早出现了某些类型犯罪的统计资料。
  在当时的伦敦警察局, “犯罪手段”、“犯罪人类型”、“犯罪分类”等犯罪情报分析的术语与概念已经出现并被用在警务工作之中。依据“犯罪手段”的不同,警察们得以准确地识别出不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模式,从不同的犯罪案件中准确识别出由同一犯罪人所实施的一系列犯罪案件,并将其应用在杀人案件侦查当中。如在1888-1889年期间发生在伦敦东区的著名的开膛手杰克系列杀人案件中,伦敦警方就应用了犯罪情报分析来识别那些连环杀人案件。在这些犯罪情报分析的概念被传播到美国之后,犯罪情报分析职业才得以出现。
  三、奥古斯特.沃默尔在犯罪情报分析方面的贡献
  被称为“美国警务之父”奥古斯特.沃默尔(1876-1955),还是多项现代警务改革(有些警务形式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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