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19 Vgl. Baumbacn/ Duden/ Hopt, Handelsgestzbuch, 25. Auflage, München 1983, Einleitung vor & 1, I. a) A, S. 1; Dieter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7. Auflage, Heidelberg 1997, Rdmr. 13. 转引自邵建东:“德国商法最新修订评析”,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20 前引邵建东文,第144-146页。
21 《关于重新规定商人法和商号法以及关于修订商法规定和
公司法规定的法律》(Des Gesetz zur Neuregelung des Kaufmanns- und firmenrechts und zur Anderung handles - und gesellschaftsrechtlicher Vorschriften)。
22 卡纳里斯认为,“对上述两种体系的选择是一个立法适当性的问题。两者都不比对方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优势。”[德]C. W.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在我国,也有一些地方的商事立法采用了商人和商行为两个范畴。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1999年6月30日制定,2004年4月16日修正)就明确提出“以确认商人资格和规范商行为,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目标(第1条)。
23 [德]C. W.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4 [德]C. W.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当然,有时商法典也会适用于非商人。其第345条即规定,双方中的一方为商人的,原则上适用商行为法。
25 前一观点可见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后一观点参见前引董安生等书,第126页;张国键:《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6-7页。
26 《注释民法》(三卷),日本有斐阁1980年版,第16页。转引自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27 Gustav Hugo(1764-1844),著有《民法学教科书》。Arnold Heise(1778-1851),著有《普通民法典制度纲要》,确立了民法结构的“人-物-行为”的三段论模式。在他看来,根据行为理论最重要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这一解释对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德]汉斯·哈藤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韩光明指出,该文的作者并非Hans Hattenbauer而是Hans Hattenhauer,故应译为汉斯·哈藤豪尔。韩光明:“论作为法律概念的‘意思表示’”,《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