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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商法基本范畴

18 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19 Vgl. Baumbacn/ Duden/ Hopt, Handelsgestzbuch, 25. Auflage, München 1983, Einleitung vor & 1, I. a) A, S. 1; Dieter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7. Auflage, Heidelberg 1997, Rdmr. 13. 转引自邵建东:“德国商法最新修订评析”,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20 前引邵建东文,第144-146页。
21 《关于重新规定商人法和商号法以及关于修订商法规定和公司法规定的法律》(Des Gesetz zur Neuregelung des Kaufmanns- und firmenrechts und zur Anderung handles - und gesellschaftsrechtlicher Vorschriften)。
22 卡纳里斯认为,“对上述两种体系的选择是一个立法适当性的问题。两者都不比对方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优势。”[德]C. W.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在我国,也有一些地方的商事立法采用了商人和商行为两个范畴。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1999年6月30日制定,2004年4月16日修正)就明确提出“以确认商人资格和规范商行为,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目标(第1条)。
23 [德]C. W.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24 [德]C. W.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当然,有时商法典也会适用于非商人。其第345条即规定,双方中的一方为商人的,原则上适用商行为法。
25 前一观点可见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后一观点参见前引董安生等书,第126页;张国键:《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6-7页。
26 《注释民法》(三卷),日本有斐阁1980年版,第16页。转引自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27 Gustav Hugo(1764-1844),著有《民法学教科书》。Arnold Heise(1778-1851),著有《普通民法典制度纲要》,确立了民法结构的“人-物-行为”的三段论模式。在他看来,根据行为理论最重要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这一解释对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德]汉斯·哈藤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孙宪忠译,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韩光明指出,该文的作者并非Hans Hattenbauer而是Hans Hattenhauer,故应译为汉斯·哈藤豪尔。韩光明:“论作为法律概念的‘意思表示’”,《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1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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