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实认定大辩论
对许霆案认定事实是否失误的争论,到目前仍然没有停止。认定事实失误有三种形态,分别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符合法律和法律原则;(2)认定事实不符合常理,违背民意;(3)认定事实与案件真实相悖。
许霆案中,贺卫方老师等法律专家都认为认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有些欠妥,为什么欠妥?就是因为如此认定将导致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导致明显的量刑畸重,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杭州律师甚至上书全国人大建议设金融侵占罪。
许多网友,他们不是律师,也不是专家,有的都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但他们坚定的认为许霆罪轻,不该判无期。他们凭的是什么?就凭老百姓的笨理,凭自己的良知。别小瞧老百姓的这个笨理和良知,里面蕴含着法治的大道理。许霆案反映的是民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的渴望。民意不可违,这足以引发我们的重视。
本案仍认定为盗窃罪,刑期为五年,已启用《
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笔者认为,《
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自
刑法实施以来从未适用过,本案适用本条款,更应慎之又慎,以防更大的民意争执。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子,实际上就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因此,它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在一片媒体审判、政治审判、上级审判的讨论声中请示,不明智之举。请示上级,必然损害庭审法官的独立性,降低法官的威信和崇高形象,降低审判文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顺便说一下,当前阶段判决书须由庭长、院长签字才能做出,这种做法也是严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许霆案何以如此持续的升温,引发世人的高度关注,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人们的法治意识提高了。人们想通过此案,追求中国的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独立。从而进一步追求人权和民权的保护。中国有句俗话叫“坐怀不乱”,现在人们要追问的是:坐怀乱了该怎么办?许霆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是否能获得机会,重新做人!原来一审判决的答案显然为不能。这样人人都会有自危感,因为“坐怀”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
封利强老师在他的《从许霆案看司法公正的有限意义》中写道:“人们常常通过自动取款机办理业务,这一过程与通过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将自动取款机的交易行为视同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的。例如,行为人捡到信用卡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会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这说明,我国刑法将取款机行为等同于银行行为是没有疑问的”。“可见,被告人在取款的过程中,通过插卡、输入指令等步骤所进行人机交互的活动实际上是客户与银行方面的交易过程。这一过程完全的公开的,根本不具备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属于‘定性错误’”。“本案中,被告人发现能够以1元的扣款数额换取1000元的现金,实际上是明知由于机器故障会导致取款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不能进行正常的交易。在此种情况下,一个诚实的交易者应当停止交易,或者向取款机的所有者反映该情况,在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交易。然而,被告人许某却隐瞒该事实,而继续在机器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与银行发生交易,以便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本案被告人确实存在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行为和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