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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完成了多卷本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为其中一卷,已经由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参加侵权行为编条文起草的有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等教授和研究中心的部分兼职研究人员,参加立法理由起草的有杨立新教授等。该编分为总则、特殊的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危险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事故责任、商业侵权与证券侵权、损害赔偿等8章,共计235条,可谓洋洋大观。考虑到其巨大的篇幅,本文将不列表图示其主要内容和结构。
  从2002年3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专家会议讨论到2005年6月正式出版,该建议稿从具体内容到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法典化程度的角度来看,尽管该建议稿也采用了一般条款的模式,但是似乎并不指望这一一般条款的规范性功能之发挥,因此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列举上,其所列举的侵权类型在100种以上,甚至超过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有名侵权之数量。起草者试图在建议稿中包罗一切已经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责任)类型,力争达到“法外无法”的境地。这无疑是一种追求高程度法典化的做法。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建议稿的态度
  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2000年度立项的重点研究项目(后来部分编章得到法工委委托)。其最终成果是多卷本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为其中之一部分,由张新宝(当时在法学研究所工作,任《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研究员)负责篇章结构设计,梁慧星、张新宝、于敏、刘士国、龚赛红起草条文,最后由张新宝统稿、梁慧星修改定稿。该建议稿的条文(以下简称法学所建议稿)首先发表在《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后连同说明、理由和立法例发表在前述《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书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法学所建议稿的侵权责任法为债法中与合同法等并列的一编,共计5章97条,其基本内容和结构如下:
  表6:法学所建议稿(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结构
  一般规定 列举的自己加害行为 列举的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准侵权行为责任) 列举的准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1542条(全面的一般条款) 第1567条(对生命权的侵害) 第1589条(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1600条(物造成损害之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1625条-第1639条(略)
  第1543条(归责事由) 第1568条(对身体、健康权的侵害) 第1590条(精神病院等的责任) 第1601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44条(责任能力) 第1569条(对人身自由的侵害) 第1591条(学徒、实习生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602条(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45条(损害的定义) 第1570条(对名誉权的侵害) 第1592条(监护人的补充责任) 第1603条(道路、桥梁、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46条(损害的举证责任) 第1571条(对隐私权的侵害) 第1593条(高龄救护的责任) 第1604条(树木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47条(现实威胁) 第1572条(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第1594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 第1605条(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48条(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定) 第1573条(对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侵害) 第1595条-第1596条(雇主的替代责任、追偿权) 第1606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49条(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第1574条(对财产权的侵害) 第1597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1607条(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50条(原因竞合) 第1575条(商业诽谤) 第1598(受托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608条(高压输电及高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51条(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第1576条(虚假陈述与不当咨询意见) 第1599条(非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609条(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52条(教唆和帮助) 第1577条(第三人侵害合同)  第1610条(经营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53条(团伙成员的侵权责任) 第1578条(欺诈和胁迫)  第1611条(核设施、核材料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54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第1579条(妨害经营)  第1612-第1616条(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1555条(抗辩事由的一般规定) 第1580条(窃用交易责任)  第1617条-第1624条(产品责任) 
  第1556条(正当防卫) 第1581条(对精神利益的侵害) 
  第1557条(紧急避险) 第1582条(恶意起诉和告发) 
  第1558条(受害人同意、自愿承受危险) 第1583条(专家与专家责任) 
  第1559条(自助行为) 第1584条(专家责任的承担) 
  第1560条(依法行使职权) 第1585条(专家的执业义务) 
  第1561条(不可抗力) 第1586条(举证责任) 
  第1562条(第三人过错) 第1587-1588条(医师责任) 
  第1563条(责任竞合)  
  第1564条(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第1565条(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第1566条(请求权时效)  
  笔者作为法学所建议稿的设计者和主要起草者,能够比较全面地将自己的侵权法理论构想贯彻其中。因此,这份建议稿比较全面反映了笔者的侵权法学术思想,包括对侵权责任法法典化程度的认识。但是,它毕竟是一部集体作品,少数条文是协商、妥协的产物。依据“王婆卖瓜”的原则,笔者很容易对这份建议稿做出较高的正面评价,包括对其在法典化程度方面的见解做出积极评价。
  三、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规范盘点
  (一)民法通则的“普通法”地位
  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一般条款+列举的立法模式。第106条第2款为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06条第3款为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列举的一般侵权责任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第117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第118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120条);列举的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第121条)、产品责任(第122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23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第124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第125条)、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126条)、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127条);列举的特殊侵权责任关系包括: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第130条,但是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司法解释补充了教唆与帮助)、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33条),但是没有一般地规定雇主(使用人)对雇员(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或相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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