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帮您代理诉讼
王靓华
【全文】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民商事(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民事诉讼,从广义上讲包括一般的以民事权益争议为内容的民事案件和以经济利益争议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范围包括担任民事、经济案件一审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二审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代理。律师参加民事诉讼,依据的法律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司法解释。
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的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人身权、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以及违反合同、有关财产、债权债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争议,在日常生活中极易发生,因为任何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民事法律的约束和调整。律师在代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有着与刑事案件很不相同的一些特征,主要有:一是律师是以委托人的各义参加诉讼,律师的诉讼行为并非是完全独立的,只是作为委托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的意志的体现。本质上讲,律师的这种代理行为是一种中介服务,是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其他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不精通法律而发生纠纷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律师的诉讼行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如果超出这一范围也同样是无效和违法的。三是律师进行诉讼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律师不担负任何责任,条件是律师的这种诉讼行为必须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并且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种法律后果无论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是否达到了委托人诉讼的目的,承担者都是委托人自身。而且,从法律效力上讲,如果律师代理进行的诉讼行为体现了并且符合上述三个特征,那么,这种行为就与委托人本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完全相同。否则的话,如果律师的诉讼行为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或是在这种授权终止后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那么,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就将由律师本人承担,与委托人就将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