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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变迁——以伊斯兰法文化变迁为例

  替代性法律移植普遍存在于奥斯曼帝国“坦志麦特”改革和一战后土耳其凯末尔改革中,这两次改革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以移植来的外来法律全面取代本国的固有法律。“坦志麦特”改革发生于1839-1876年间,在这次改革中,土耳其全面移植了欧洲国家的法律,并同时几乎废弃了所有传统的伊斯兰法:1850年颁布的《商法典》,是对《法国商法典》部分内容的直接翻译,法典的颁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承认了商业利息的合法性,从而在伊斯兰国家首次突破了传统伊斯兰法关于禁止获取利息的规定;1858年又颁布了《奥斯曼刑法典》,其内容也主要是仿效《法国刑法典》,同时废除了沙里亚法的几乎全部固定刑罚(对叛教者处以死刑除外);1861和1863年相继出台的《商业程序法典》和《海商法》,也都是法国法的直接照搬;为了保证这些法律的实施,土耳其还成立了现代世俗法院(尼扎米亚法庭),该法院可以管辖除穆斯林私人身份案件之外的全部民事案件,而这些案件此前都是由沙里亚法院行使管辖权的。(18)在“坦志麦特”改革中,通过对西方法律的全面移植和引进,大大削弱了伊斯兰传统法文化的统治地位,尤其在商法和刑法领域,完全以外来的世俗法律替代了传统的伊斯兰教法。这一改革尽管未能使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免遭灭亡的命运,但由此而引发的法律改革却对伊斯兰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传统伊斯兰法的改革大门被打开,自此以后,改革的洪流源源不断地涌入伊斯兰社会,从而为伊斯兰法的变迁和现代化开辟了道路。
  凯末尔改革则发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这次改革同样是以西方法律全面取代本国固有法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土耳其是在奥斯曼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作为这样一个新兴国家的领袖,凯末尔认为,尽可能地西方化、全面移植西方法律来取代土耳其的固有法律,是土耳其对抗西方的惟一道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凯末尔在土耳其兴起了一场全面而彻底的改革,从而使奥斯曼帝国和伊斯兰的几乎全部法律遗产都遭致废弃:1924年,哈里发职位被废除,这一职位曾作为伊斯兰的政治和宗教最高权威而由苏丹沿袭了好几个世纪;1923-1924年期间,卡迪法庭也被废除,这曾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司法机关和整个“法律制度的中枢”;1925年,穆斯林的宗教组织塔里卡也被强行解散,其集会地点德克和宗教学校马德拉萨也被迫关闭。与此同时,西方法文化中的许多制度和观念被移植到土耳其;1926年,一部全面效仿瑞士民法的民法典获得通过,该法典的作用是直接取代沙里亚法;同年,又颁布了一部以意大利刑法为蓝本的《刑事法》;1928年,一部全面模仿德国法律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典》又被公布;同年修改宪法,将“土耳其国家的宗教是伊斯兰教”这一条款予以删除,从而使伊斯兰教丧失了其在穆斯林世界中的国教地位;1937年又进一步修改宪法,增加“政权归还俗人主义”即现世主义这一条款,该条款的实施使得土耳其由一个带有神权色彩的政教合一的国家转变为一个纯粹的世俗主义国家;1938年出台一项法律,禁止组织以宗教、教派或塔里卡为基础的团体,禁止政党利用宗教谋求政治目标;1949年修改刑法,规定凡违反“政权归还俗人主义”这一宪法原则者,将给予刑罚处罚,同时规定禁止反对现世主义的宣传。(19)通过凯末尔改革,土耳其基本放弃了伊斯兰法的传统,取而代之的则是源自西方的世俗主义法律。这一改革的最终效果如何,我们暂且不论,然而,客观事实却是,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通过对西方法的移植,引入了大量与传统伊斯兰法截然不同的新的法律元素,使原已处于僵化的伊斯兰法获得了一次变迁的机会,从而迈出了伊斯兰法现代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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