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移植:法律文化变迁的重要方式
如前述,法律文化的变迁,通常是以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依靠自身力量慢慢演进;二是借助外来法律文化资源,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来实现——我们不妨将前一种方式的法律文化变迁称为演进型的法律文化变迁,而将后一种方式的法律文化变迁称为移植型的法律文化变迁。这两种方式的法律文化变迁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演进型的法律文化变迁,首先要求一种法律文化的韧性较强。所谓文化的韧性,是指一种文化在其自身所能容许限度内的伸缩度,也即一种文化在保持其基本属性不变的前提下为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对自身作某些调适和改变的能力。一般而言,一种文化的韧性越强,则其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越强;反之,一种文化的韧性越弱,其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也相应地越弱。除了对法律文化自身的韧性要求较高外,演进型的法律文化变迁还具有另外一个特点,即它通常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因为既然是演进,其过程则往往会是漫长的。演进型法律文化变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只能适用于一个发展较为平缓的社会——对于一个面临急剧变化或重大转型的社会而言,是基本不能适用的。
移植型法律文化变迁,也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首先,这种形式的法律文化变迁,通常要求一种法律文化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所谓文化的开放性,是指一种文化对他种文化的包容性,也即一种文化对其他文化有益成份的接纳、吸收能力。一般而言,一种文化的开放性越强,其对他种文化的接纳和吸收能力就越强;反之,开放性越弱,则接纳、吸收能力也就越弱。由于移植型法律文化变迁是借助外来法律文化资源来实现法律文化变迁的,因而它必然要求本土法律文化对外来法律资源具有较强的接纳和吸收能力,也即较强的开放性。其次,相对于演进型的法律文化变迁而言,移植型法律文化变迁,通常历时较短。这一特点决定了移植型变迁不仅可以适用于一个发展平缓的社会,而且可以适用于一个发生急剧变化或面临重大转型的社会——对于处于这样一个社会中的法律文化来说,采取移植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变迁,往往可能是一种捷径。
本文认为,伊斯兰法文化是一种韧性较弱的法文化。这主要是因为:首先,传统伊斯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较为单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伊斯兰世界根本法之)《古兰经》的基本目的,不在于规范人与人之间、而在于规范人与他的创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⑩在这一根本宗旨的指导下,伊斯兰法经典的内容,只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宗教礼仪制度、民事法律和
刑法,具体说来,大体包括:契约、遗产、婚姻、家庭、
刑法、对不信者作战、对非信徒的基本态度以及关于可食之物、宰杀、作证、法律程序、法律证据、释放奴隶等问题——应该说,这种较为简约的法律规定虽然基本可以满足中世纪较为简单的穆斯林生活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但却不能很好地适应一个商品化不断增强、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社会。尤其是对于一些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商事法律关系,如银行、公司、股票、信贷等,传统的伊斯兰法根本就不能对之进行规范和调整;并且,由于传统沙里亚法中根本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定,因而也不可能从中演绎、推导出相应的规定。其次,传统伊斯兰法的原则性和体系性较差。一般而言,一种法律的规定越是原则和体系化,其发展的空间就越大;相反,一种法律的规定越是烦琐和不成体系,其发展的空间也就越小。伊斯兰法恰恰是一套烦琐的和不成体系的法律规定,这一点我们从该法的最重要的两大渊源——《古兰经》和圣训——就可以看出。《古兰经》是先知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和创建统一的阿拉伯国家的过程中,为解决穆斯林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以真主的名义陆续颁发的一系列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复合体;经文内容是穆罕默德根据自己的创教活动和军事政治需要,针对一件事情、一个问题,口述一节或数节启示,由他的门弟子记载在石片、树皮和骨片上,或者默记和背诵下来的;(11)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只是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就事论事的解决办法,而并非为全面解决某一普遍性的问题而作的尝试,如关于结婚和离婚的规定,只是为了对此前的妇女地位作一定的改善,而绝非为创制婚姻家庭法的一个全新结构(12)——对于这样一种经典文献,其中的法律规范之原则性和体系性如何便可想而知。至于圣训,则是流传下来的先知穆罕默德生前的言行汇集,是一种由一些“偶然的、互无关联的个别题目和判例”(13)组成的汇集,这种汇集的原则性和体系性如何亦可想而知。传统伊斯兰法的这种就事论事、不成体系的特点,使得其自身的原则性、伸缩性较差,因而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亦较差。再次,传统伊斯兰法的伦理性过强。作为传统伊斯兰法之最重要渊源的《古兰经》,从其性质上看,与其说它是一部教法,不如说是一套伦理准则。“《古兰经》作为一部宗教典籍,其根本宗旨是为了规范穆斯林信仰者个人与真主之间的理想关系。这就决定了它的立法与宗教神学有着极为密切的亲缘关系,其基调是宗教伦理性质的,因而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立法。这种立法的出发点,不是要回答合法或非法的,而是以宗教道德为尺度,规定善恶、是非、美丑的标准。”(14)《古兰经》的伦理性我们还可以从经文的内容编排看出,在长达600多节的经文中,真正涉及法律题材的只有80余节。这样一套伦理性极强的法律体系,面对一个越来越世俗化、现代化以及一定程度上西方化的社会,其适应性及韧性亦是非常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