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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

   
  陈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决.中国劳动, 2001 (12). 
   
  李勇.关于调整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中国劳动, 2003 (1). 
   
  王全兴,侯玲玲.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中国劳动,2002 (8). 
   
  江君清.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001 (11). 
   
  高霖,苏海刚.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中国劳动,2002 (8). 
   
  陈金红.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国劳动,2002 (6). 
   
  刘小鹏.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刍议.唯实, 2002(11). 
   
  王新兵.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律师世界, 2001 (4). 
   
  李坤刚.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两个问题的探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 (3). 
   
  刘小鹏.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刍议.唯实, 2002(11). 
   
  学筠.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法律适用, 1999 (3). 
   
  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87-88. 
   
   “独立型”是指建立一种独立于现有人民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由其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其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方面委派的法官所组成。“兼审非独立型”是指在人民法院内不设立专门的劳动审判机构,而由民事审判机构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普通专审非独立型”是指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但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仅由职业法官组成。“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是指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但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它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参见王全兴:《劳动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 
   
  李德齐,袁铁铮.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研究.工会理论与实践, 199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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