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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型”是指建立一种独立于现有人民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由其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其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方面委派的法官所组成。“兼审非独立型”是指在人民法院内不设立专门的劳动审判机构,而由民事审判机构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普通专审非独立型”是指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立
劳动法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但其审判组织同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仅由职业法官组成。“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是指在现有人民法院内设立
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但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它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法官所组成。参见王全兴:《劳动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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