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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

  改革与完善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势在必行,大势所趋。具体改革方案和措施尽管多种多样,但我们认为,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实现调解的社会化、仲裁的民间化和诉讼的相对独立化。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加以通盘考量,不能也不应该排除诉讼而单独设计调解与仲裁。中国劳动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制度取向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
  (一)中国现阶段宜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
  所谓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是指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不以经过仲裁作为其启动的条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但并非完全脱离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具备自身应有的特殊性。我国之所以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是因为:首先,从劳动争议案件自身的特点分析,没有必要建立完全独立于普通民事诉讼制度的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诚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的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弱者 [4],从而导致在诉讼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经济实力雄厚,在聘请代理人、获取证据、经济支持与保障等方面均优于劳动者。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涉及劳动者根本的生存利益,快速结案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间应短于普通的民事案件。第三,劳动争议案件往往矛盾较大,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劳动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表明其他解决争议的手段均告失败,此时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的程度,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有时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由此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影响面大,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特殊性的存在并没有使劳动争议案件完全异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其本质上仍然是发生在私域中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纠纷。
  其次,受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制约,如果构建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构建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则意味着劳动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彻底脱离。首先需要修改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官。其次,需要制定《劳动诉讼法》,确立独立的劳动诉讼程序。绝对独立劳动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支付巨大的立法、司法成本。那么,此种成本的支出是否为必须呢?正如我们前文所分析的,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特殊性的存在并没有使其完全异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仍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制度,只不过对一些具体内容做出适当的特殊制度安排就可以满足需求。
  (二)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
  1.“或裁或审”,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关系改革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两大类:裁、审择一的单轨制处理模式和裁、审并存的双轨制处理模式。
  裁、审择一的单轨制主张劳动争议要么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要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者只保留其中的一种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只裁不审,两裁终局”。 [5]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只审不裁”,即劳动争议直接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无需经过仲裁。 [6]也有的学者认为,“只裁不审”为阶段性模式,“只审不裁”为最终目标模式。“只裁不审”与“只审不裁”比较而言,后者优于前者;前者虽有缺陷,但现实可行,而后者的建立难度较大,故现阶段实行“只裁不审”,但条件成熟后,将劳动仲裁机构改制为法院,实行“只审不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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